網友提問
簽訂了委托合同后,現在對方想行使任意解除權終止合同,那我能否主張可得利益損失?這種損失的主張需要滿足什么條件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也迪律師解答
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委托合同雙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但其解除后的損失賠償需結合合同性質、解除事由及損失特征綜合判定,核心規則如下:
首先需明確委托合同類型:若為無償委托合同,解除方原則上僅需賠償因解除時機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無需承擔可得利益損失;但需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若受托人惡意行使解除權,導致委托人因事務無法及時處理而受損,受托人仍需賠償委托人的可得利益損失。
若為有償委托合同,若解除無“不可歸責于解除方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委托事項客觀無法履行等),解除方需同時賠償直接損失與可預見的可得利益損失。其中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需以委托事項正常履行時相對方必然獲得的確定利益為限,例如合同明確約定的報酬、提成,或依行業慣例、委托范圍可推算的固定收益,不包含“可能拓展的額外業務收益”等不確定間接收益;同時需適用損益相抵原則(扣除相對方因合同解除而減少的支出或獲得的利益)、過失相抵規則(若相對方對損失存在過錯,需按過錯比例減輕解除方的賠償責任),以此確定最終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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