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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忙著和黑社會及其保護傘作斗爭,沒騰出空來整理在國家律師學院的講稿。我看昨天公眾號里,此前的一篇“偵查階段有效辯護的北京經驗”近期得到平臺推薦。又細細看了看那篇稿子的末尾,當中明確寫了“講稿其他部分陸續整理”,還“大言不慚”的列明了后續的題目。我想,“說到做到”、“不打嘴炮”,既該是對付黑社會特別是其保護傘的手段,也該是日常生活的標準。
今天整理講稿第二部分,也就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非常關心的被告人閱卷權問題。
我看網上天天嚷嚷被告人的閱卷權,律師嚷嚷,理論界也跟著起哄。好像這個問題不解決,天理都容不下似的。但有個問題是:我們的現行刑事訴訟程序運行了快四十年了,你有沒有看到哪個案件,由于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被告人的閱卷權、實踐中被告人沒有充分行使自行辯護權而辦錯的?同時相反的一系列問題是:檢察院審查證據的時候,將核心證據撤回、不作為證據使用,怎么辦;檢察院出示證據的時候,不說明證據的具體內容怎么辦?這些關鍵的,對辦案質量和辦案公正產生實質影響的問題,卻沒人關心。
“好白菜都讓豬拱了。”“真問題都被假呻吟攪亂了。”
閱卷之所以成為權利,是因為要通過專門的法律程序予以保障。比如:對律師的閱卷權,法律中規定的時間起點是“自審查起訴之日”,閱卷的方式包括“查閱、摘抄和復制”。
我此前一直講,被告人能閱卷,這在法律程序上不存在障礙。但閱卷和閱卷“權”是兩碼事。難道法律程序中還要專門規定,讓被告人從看守所里出來,跑到法院、檢察院復制案卷嗎?被告人閱卷的方式,就是律師找他核實。對于律師可以核實哪些證據,是僅有客觀證據,還是也包括言詞證據,2012年修改刑訴法時沒有明確規定。2012年刑訴法修改后,隨即修改了此前的六部委“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六部委規定”)六部委規定醞釀過程中,司法部法制司的負責同志曾建議明確可以核實的證據種類,防止出現因律師核實言詞證據而“抓律師引誘串供”的情況。經會議研究,客觀證據連著言詞證據,明確了可以核實的證據種類,初衷是好的,但實際效果可能恰恰相反。比如:就客觀證據,律師問“這個刀子是不是你當時捅人用的”,被告人答“不是”。這還停留在核實客觀證據層面。但接下來的問答就是“不是你捅人用的,你當時為什么承認”?這就連上了言詞證據。
不明確可以核實的證據種類,就是不作限制,都可以核實。我辦案的時候,都依照上述規定給被告人核實證據,就連訊問筆錄他們弄不準的,也交給他們看。但從沒出現過網上無病呻吟的“受限”和“挨整”情況。
所以,被告人閱卷不是一個問題。與此相反和關聯的另一個問題是:被害人能不能閱卷,被害人被殺害的,他的親屬能不能閱卷?
我們的理論照抄西方,不切實際。理論上認為:“懲罰犯罪是國家權力,不鼓勵私力救濟甚至可能發生私力復仇。”所以,被害人不能閱卷。甚至是被害人請的律師,閱卷都要經過法院、檢察院批準。
但實踐中的問題是:公力救濟不力、公力救濟不足、對公力的監督和制約也不及時的情況屢屢發生。不允許被害人閱卷,被害人請的律師閱卷不批準,怎么與公力救濟形成合力,以促進公正;怎么對公力救濟形成監督制約,以防止權力濫用?
所以,刑訴法修改時該關心的不是被告人閱卷這個假問題。而是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閱卷,以規范權力行使這個真問題。
最后,我想請大家共同思考一個問題,就是:為什么被告人閱卷,整天有人嚷嚷。而被害人閱卷的問題,卻沒人說話?“都是錢給拱的。”一般情況下,被告人能拿出大錢來請律師,而被害人很難。
但無論怎么樣,說話辦事還是該公允些。屁股可以指揮腦袋,錢也能管住嘴。但你的屁股和你的嘴,不會成為所有人的屁股和嘴。整天瞎嚷嚷,想露的是臉,但內行人一看,露的竟然是屁股。還是個外國人的屁股,這人名叫“梅川內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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