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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警惕!入學“捷徑”實為“陷阱”
自稱“有門路”“能操作”,
可以“購買學位”“辦理轉學”,
這些人能相信嗎?
這到底是“捷徑”還是“陷阱”?
一起看看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謝某受陳某之托,找張某購買懷集縣某中學初中部的學位。張某謊稱其能夠辦理,但要收取16000元的“手續費”。謝某通過微信收取陳某轉賬后,又轉賬給張某。后因為學位問題未解決,同年9月底,謝某向陳某退還16000元。
2024年9月,張某被抓獲歸案。經查,2023年7月至9月期間,張某通過虛構有能力“找關系”幫他人辦理購買縣城小學、中學學位的事實,騙取多名被害人款項合計人民幣148000元 。
法院審理
懷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以犯詐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并責令被告人張某向各被害人退還詐騙款項。
法官說法
子女能否進入理想的學校就讀是父母關注的焦點。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家長對子女教育的焦慮心理,以“購買學位”“辦理轉學”為幌子,設下騙局斂財。
此類詐騙中,不法分子通常夸大自己的能力,通過謊稱“認識領導”、虛構官方背景等,對家長實施詐騙,并以“操作見不得光”“泄露則事情辦不成”為由,要求家長嚴格保密,阻撓家長與學校直接核實,促使騙局成功。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家長,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中小學招生過程中,對入學條件、招生流程、招生名額等方面均有明確規定,各位家長在子女求學過程中應保持理性,不輕信“獨家消息”“內部指標”,遇到可疑情況及時與學校、教育部門核實,摒棄僥幸心理,避免落入詐騙陷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來源: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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