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將實行“三統一”
新華社北京11月18日電(記者王立彬)為促進衛星導航定位產業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我國將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管。
自然資源部11月18日晚間發布《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管理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測繪法、數據安全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這一辦法,強調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管,堅持合理布局、依法備案、資源共享、保障安全。
基準站是國家重要的空間基礎設施,事關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是北斗衛星導航系統落地應用的關鍵配套設施,不僅在維持國家測繪基準、提升北斗高精度定位能力、促進北斗產業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還在自動駕駛、災害監測、城市建設、低空經濟等領域廣泛應用。
針對目前基準站重復建設、存在數據安全隱患等主要問題,辦法規定自然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國基準站建設布局規劃。基準站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基準站建設單位應向基準站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跨省建設多個基準站要向自然資源部備案。
辦法要求強化權威性和公益性,提高數據安全防護和應用水平,特別是加強向境外傳輸數據的監管,規定了重要數據管控以及出境安全評估要求,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要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辦法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的政策指導,促進北斗產業規模化發展,推進基準站數據共享,為經營主體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同時要守好安全底線,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基準站的安全監管,切實保障國家地理信息安全。
近年來,基準站應用需求不斷涌現、擴展,全國站點從2015年的4000多座增至現在的33000多座,應用對象從測繪活動為主擴大至交通、農業、大眾消費、低空經濟等各行各業,隨之而來出現了重復建設、數據安全風險隱患。同時數字中國建設、數字經濟發展對時空信息、定位導航服務等新型基礎設施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全文如下。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管理辦法
(2025年11月4日自然資源部令第19號公布 經2025年9月4日自然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
第19號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9月4日自然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關志鷗
2025年11月4日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促進衛星導航定位產業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展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是指對衛星導航信號進行長期連續觀測,并通過通信設施將觀測數據實時或者定時傳送至數據中心的地面固定觀測站。
第四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管,堅持合理布局、依法備案、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五條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自然資源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布局規劃,引導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已有站點資源,避免重復和無序建設。
全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第七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建設標準。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前,建設單位應當對觀測環境、地質構造、安全防護等條件進行評估。
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需要辦理用地手續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統籌建設配套數據中心,用于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
第八條建設單位依法開展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行維護并提供服務,也可以委托承建單位進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委托運行維護單位進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運行維護并提供服務。
進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的單位和提供測繪基準服務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具備大地測量甲級測繪資質。提供其他社會服務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具備大地測量乙級以上測繪資質;但是,僅為本單位提供專業監測、科學研究服務的除外。
第九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開工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多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且跨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的,應當向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全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備案管理信息系統提交下列備案信息:
(一)建設單位、承建單位和運行維護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及其數據中心的地址、數據傳輸網絡類型、數據中心安全方案等信息;
(三)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觀測墩類型、設備型號、站點用途、數據中心軟件等信息。
備案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涉密信息管理要求提交。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完整規范的備案信息。備案信息不完整、不規范的,備案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補充完善。
備案機關收到備案信息后應當組織對備案信息開展核查,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備案文件。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的,備案機關應當在備案文件中提出改正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改正并更新備案信息。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及其數據中心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備案信息核查。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備案后,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告知備案機關。其中,建設單位、承建單位和運行維護單位變更,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及其數據中心搬遷,數據傳輸網絡類型、數據中心安全方案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交備案。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或者數據中心不再運行的,建設單位、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測繪成果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或者銷毀相關測繪成果,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告知備案機關;備案機關應當注銷相關備案信息。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按照備案信息有關內容開展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
建設單位、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對衛星導航信號觀測設備進行校準,對定位精度和可用性等服務性能進行測試,保障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軟硬件基礎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服務質量。
第十三條各類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服務。
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托全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提供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服務。
提供其他社會服務應當以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服務為起算依據,并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運行維護單位、使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數據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數據安全保密責任。
建設單位、運行維護單位、使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數據的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依法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保密措施等,對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的數據進行全流程數據安全保護。建設單位、運行維護單位還應當定期對數據安全開展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運行維護單位提供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網觀測數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坐標等涉密數據的,應當按照涉密測繪成果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對外提供涉密數據的,應當依法履行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數據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自然資源部制定目錄,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觀測數據、實時差分服務數據等重要數據實行重點保護。傳輸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觀測數據的,應當采用有線專網或者商用密碼等手段實行加密保護。提供實時差分服務數據的,應當對用戶進行實名注冊。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應當按照國家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進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數據資源共享利用。
建設單位可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相關數據產權登記、流通交易等活動。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書面審查、實地核查等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相關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是否履行備案手續、是否按照備案信息有關內容進行建設和運行維護、是否落實相關安全保密措施等。
建設單位、運行維護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未報備案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相關測繪活動的,超過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相關測繪活動的,未經審批對外提供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涉密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活動違反國家保密、數據安全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測繪基準服務是指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面向各類測繪活動提供的坐標起算、基準傳遞等服務。
其他社會服務是指其他單位和社會機構面向各行業或者社會公眾提供的,除測繪基準服務以外的導航定位與位置服務,專業監測、科學研究等服務。
建設單位是指組織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單位。承建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委托,開展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軟硬件基礎設施建設的單位。運行維護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委托,開展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運行維護、服務提供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陜西省、黑龍江省、四川省、海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職責,分別由陜西測繪地理信息局、黑龍江測繪地理信息局、四川測繪地理信息局、海南測繪地理信息局具體承擔。
軍事部門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按照軍隊測繪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測繪遙感全國重點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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