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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安徽發生一起患方認為醫院過度醫療并對簿公堂的案件。
據媒體報道,2024年4月,陳先生的母親騎電動自行車與一名行人發生碰撞,該男子受傷,交警判定陳先生的母親擔責70%。事故發生后,該行人被送到某醫院住院治療。
5月1日,受傷的行人出院。陳先生在支付了受傷行人各項醫療費用共計3000多元后,發現住院期間治療費和藥費很少,大部分都是檢查和化驗費,其中部分檢查化驗項目他無法理解。
車禍就醫
竟然還查梅毒和艾滋?
根據陳先生出示的傷者出院記錄顯示,入院時,“患者因車禍致頭胸部疼痛不適、右下肢活動受限2小時余……右下肢稍腫脹,右下肢未見明顯皮膚破裂;右髖及小腿壓痛陽性,未可觸及明顯骨擦感,右足背動脈可捫及;右髖、右膝活動受限,右足趾活動可;其余肢體未見明顯異常”,醫生下的診斷為“1.右下肢損傷、2.頭部損傷、3.T8壓縮性骨折?”
陳先生認為,這些明顯都是肢體外傷,但是檢查中卻包含了人免疫缺陷病毒抗體測定 Anti-HIV、梅毒密螺旋體抗體測定、腫瘤壞死因子測定 TNF,他發出質問:“車禍病人為什么要檢查梅毒、HIV,還要進行腫瘤壞死因子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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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因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受傷行人作為原告將陳先生的母親訴至法院,陳先生對受傷行人的醫療費有異議。陳先生要求對原告的醫療費與事故關聯性及合理性進行鑒定,法院也委托一家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但因被告拒不繳納鑒定費,鑒定中止。陳先生稱,做醫療鑒定需要繳納2000元,父母身有殘疾還是低保戶,無力承擔。
陳先生認為醫院存在過度醫療,傷者的醫療費不合理。法院認為,被告雖對傷者的醫療費用提出異議并申請對醫藥費的合理性進行鑒定,但又拒不繳納鑒定費,被告無證據否定傷者的醫藥費,被告的異議不成立,一審法院判決陳先生的母親賠償傷者6600多元。
陳先生始終認為傷者的檢查費存在過度醫療的行為,判決出來后,又反映至衛健委。6月11日,市衛健委給予了回復:
經核實,您非患者本人,目前該交通事故糾紛已通法院依法判決,現已審結。根據患者家屬提供的法院判決書,判決書載明,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院的治療和檢查符合傷情需要,并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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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爭議,7月15日,醫院相關工作人員也進行了回應。院方表示:“車禍外傷病人可能因大出血而需要輸血或者手術治療,按照國家相關規定,HIV、梅毒等都是必須檢查化驗的,這既是對患者負責,也是對院方負責,普通老百姓對此可能不了解。”
“至于腫瘤壞死因子測定 TNF,院方做的是‘細胞因子檢測’,這項檢測是針對是否感染做的,可能是在打印時出現了錯誤。給傷者進行細致的檢查化驗,是為了避免漏診保證患者的生命安全,院方并沒有過度檢查。”
車禍傷為什么
要做梅毒/HIV檢查?
對于部分民眾而言,梅毒/HIV都是性病,車禍受傷跟性病有什么關系?
這里需要強調的一點是,進行梅毒/HIV檢查并非針對交通事故車禍傷,這種檢查不是因為懷疑事故本身導致感染,而是基于后續醫療操作(尤其是手術和輸血)的安全要求和醫院感染控制規范。
在臨床實際工作中,凡是對病人進行侵入性或有創操作,而有些器械不得不重復使用時,比如做胃鏡、腸鏡等之前,都有可能需要做這些檢查。另外進行獻血輸血等有醫源性傳播風險醫療行為時也必須檢查這些項目。更準確來說是“術前傳染病檢查四項”,包含乙肝、丙肝、艾滋和梅毒。
這些在醫院的回應中都說的很清楚。這些檢查不僅不屬于過度醫療,反而是出于保護醫院、醫生和患者的多方面考慮。
術前檢查
相關法律法規文件
衛生部于2006年發布《輸血技術規范》,文件中要求,對擬輸血的患者在輸血前必須做血清HBsAg、抗-HCV、抗-HIV和抗-TP四項傳染性標志物檢測。
2009年,衛生部發布了《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8個病種臨床路徑的通知》,文件再次明確規定,術前必須做感染性疾病(乙肝、丙肝、艾滋、梅毒)的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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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省衛計委發文《河南省衛生計生委關于規范新農合報銷基本藥物和基本診療項目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輸血或輸注血液制品的患者在進行操作前,應篩查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等傳染病。”
既有醫患多方的保護考量,又有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術前四項檢查顯然并非 “過度醫療”,而是通過提前識別風險、優化診療流程、明確責任邊界,其本質是醫療安全體系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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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極目新聞、梅斯醫學、數智檢驗醫學
編輯整理:護理傳真 責任編輯:張昕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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