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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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某某非醫師行醫案
案件名稱:連某某非醫師行醫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樂衛醫罰〔2025〕46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連某某
執法部門:樂清市衛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5-11-20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連某某于2025年3月26日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擅自執業,違法時間1天,違法所得6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行政處罰的種類:
1、罰款人民幣210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元;
3、沒收醫療器械(詳見物品清單)。同時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
行政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中國工商銀行樂清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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