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中院11月25日發布《情況通報》稱,10月26日凌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庭長李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1.55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武漢中院獲悉情況后,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了解情況、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違紀違法線索,并按組織程序免去其職務。目前,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犯罪,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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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媒體報道這起法官醉駕案件時,記者撥通了李某某手機。被問及免職事宜時,他說:“我準備辦理提前退休了,現在刑一庭庭長由XX擔任。”被問及醉駕時,他說:“與宣傳處聯系。”
媒體的上述報道,引發了網友的群情激奮,紛紛質疑為何不是“醉駕一律入刑”、公職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一律開除公職?特別是法官說的,“我準備辦理提前退休了”,被很多人質疑這起醉駕案件被從輕處理了。
也許正是如此,也才有了法院的《情況通報》,并且重點強調,“目前,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犯罪,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問題是,即便是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了,李某某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根據我國酒駕醉駕標準,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且<80mg/100ml(新國標于2025年3月實施,舊標準為≥50mg/100ml),構成酒駕的行政違法行為;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構成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新聞中的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1.55mg/100ml,確實達到了醉駕的標準。
在刑法規定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的頭幾年,司法機關執行了一段時間醉駕一律入刑的判案標準,一舉讓危險駕駛罪成了全國第一大刑事案件類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2023)》顯示,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各類犯罪251萬余人,其中危險駕駛罪排名首位,占比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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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么多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帶來了大量的社會影響,有些人一旦被追究了刑事責任,進而受到了相應的處分和影響,從此就對人生自暴自棄了。因此,法律界的學者和務實人員紛紛提出,刑事責任不是越嚴格越好,應該建立輕罪治理模式。
2023年12月,“兩高兩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與之前的司法解釋相比最大的變化在于,將醉駕入罪標準由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調整為150毫克/100毫升(具有從重情節的除外)。意見還規定了從重處理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予處罰的情形。
具體變化為:根據原標準,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直接立案。新標準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公安機關需結合情節輕重決定是否立案。若血液酒精含量在80-150毫克/100毫升且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如未造成事故、在小區內短距離駕駛等),可不予立案。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15種從重情形,認罪認罰且未造成事故,可免予刑事處罰,但仍需承擔行政處罰(如行政拘留、吊銷駕照、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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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中院的刑庭庭長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1.55mg/100ml,如果沒有從重處罰情節的話,按照最近的司法解釋,即便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也很大概率會被做出免于刑事處罰的司法結果。
如果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沒有了開除公職的理由。當然,根據黨紀政紀處分規定,公務員不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是構成行政違法的話,即便犯罪情節輕微,被檢察院不起訴或法院免予刑事處罰,仍需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據此,刑庭庭長因為醉駕被免職,被移送審查起訴,自己稱被免職后將“提前退休”,都是正常操作,根本不存在什么從輕處罰之類的,相信當地的司法機關,也不會因為網友熱議、對司法政策不了解,就對案件法外從重處罰的。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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