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兩個帖子,都是表達收到法院判決書之后的震驚感受。不同的是,一則帖子說的是,收到敗訴判決之后的震驚,而另一則則是收到勝訴判決之后的震驚。
帖子之一的內容大概是,自己收到的敗訴判決,敗得莫名其妙。自己以為提交了可以致勝的證據,判決書中居然“一個字都沒提”,讓博主直呼,裝作看不見證據的判決敗訴,令人感覺“比直接判我輸了還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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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采納重要證據,而且不在判決書里說明采納與否的理由。帖子的后邊,博主探討這樣遺漏重要證據說明的判決書,可以通過二審糾正嗎?不過在留言區,很多網友給出了悲觀的預期,因為自己也有同樣的遭遇。
另一個帖子截圖顯示,律師收到了勝訴判決,“結果比預期的要好”,但“裁判理由讓我不得不懷疑我的預判能力了”。律師最后感慨,現在的司法訴訟,越來越難預測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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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圈,很多人都說,一份判決書的結果令當事人滿意與否,只是取決于案件結果的輸贏。對于勝訴者而言,肯定是判決書滿意的,對于敗訴者而言,無論判決書寫的多詳盡多合理合法,都是不滿意的。
上面兩個帖子可以證明,上述的觀點是片面的。帖子一說明,當事人拿到敗訴判決書,不滿的不是敗訴結果,而是判決中不說理的輸的莫名其妙;帖子二說明,當事人拿到勝訴判決書,如果判決書令自己贏的莫名其妙的話,同樣也是不滿意的。
司法裁判的意義,不僅是要對具體的案件糾紛做出公正的裁判結果,更是對裁判結果給出令人信服的解釋。這句話常常被概括為很多法院墻上的標語——司法公正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奈何,具體的司法案件裁判中,很多法院人卻有另外一種的解讀:判決書沒必要寫的太詳盡,否則雖然結果公正,但很容易因為說理的部分被人挑出毛病,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如此的觀點的集大成者,干脆判決書不分析證據的采納與否,也不說明裁判理由,而是直接給出裁判結果了。
很多人將這樣的判決,稱之為“不說理的判決”。凡是這樣的判決,主要有兩種表現:一是對關系案件事實認定的重要證據,無論采納與否,都不做解釋;二是對決定案件結果的判決理由和法律適用選擇,只說結果不做解釋。
此前的文章也曾經寫過,原告提交了案件糾紛現場照片、被告工作人員簽字的現場情況確認單,證明被告提交的涉案標的物根本不合格。可到了法院的判決書中,壓根沒有見這些證據采納與否的認定和說明,而是直接認定被告交付的標的物合格。如此的判決,如何令人信服?
盡管原告被告針對涉案合同合法性、有效性的爭議,占據了好幾頁書面材料的說明,可到了法院的判決書中,只有一句,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再無其他說明。
如此的對關鍵證據和裁判理由不予說明的判決書,即便當事人上訴時重點提出了,可二審判決書中,照樣選擇無視。甚至二審判決寫的比一審判決書更簡略,前面兩三頁的列出了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各自觀點之后,直接就是一句,上訴理由無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二審判決書的說理部分,通常連半頁紙都不用。
一說到判決書的詳盡寫作,就會有人拿出“案多人少”來說事兒,仿佛裁判說理的詳盡與否,關系到了審判效率的提高。可問題是,原被告打官司,不僅僅是要個結果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弄明白事情的是非曲、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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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上寫的是“依法判決”,卻不說明適用法律規定跟具體案件之間的關系。不說理的判決書的存在,實際上是給法官對案件的自由裁量留出了任意發揮的空間。這也很好理解,只給判決結果,不必列出案件事實認定的理由,以及案件裁判結果的理由,等于法官個人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奈何拿到這樣的判決,當事人想要通過二審、再審程序糾正卻很難,這也是如此判決能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因為,二審、再審程序,通常只是糾正那些明顯的案件事實認定錯誤,或是嚴重的審判程序違法。
判決書中對重要證據的分析認定,對裁判結果的說理充分與否,通常不在二審、再審的審查范圍,能不能引起重視,都是未知數。以下圖中的省高院申訴駁回裁定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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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九民紀要”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依據《民法總則》第153條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慎重判斷“強制性規定”的性質,特別是要在考量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法益類型、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護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其性質,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理由
可到了具體的司法案件裁判中,通常只有一句“并非效力性強制規定”就結案了,哪里有司法文件里要求的,“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理由”?
寫出不說理的判決書,可能是辦案人員最快捷的辦案方式,可由此也引發了大量的當事人上訴、申訴,背后是司法資源、司法程序的大量消耗,以及當事人極大的訴累。
即便有的當事人耗不起而不再上訴、申訴了,可也就出現了上面的兩則帖子的內容,起碼代表著一種社會評價吧!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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