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家庭和諧
共筑反家暴防線
反家庭暴力法微課堂
前/言
每年11月25日被聯合國確立為
“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
也被稱作“國際反家庭暴力日”
2016年3月1日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有些人覺得家里吵吵鬧鬧、打打罵罵
都是私事、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家暴絕對不是“家務事”
反對家庭暴力
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究竟哪些行為屬于家庭暴力?
遭遇家暴該怎么辦?
可以向哪些機構尋求幫助?
01
哪些行為屬于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相較婚姻法解釋一中對家庭暴力的解釋多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將原來模糊不清的“其他行為”進行了具體說明。所以,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動手”,不適當的“動口”也會觸碰到法律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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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體上的暴力。對家庭成員用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開水燙、火燒、用刀等傷害,故意殺害、傷害、重度毆打、凍餓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2.精神上的暴力。用威脅、恐嚇、辱罵、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丈夫(妻子)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性來往;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將第三者帶到家中同居或發生性行為,使受害人精神極度傷害;實施冷暴力等。
3.性虐待式暴力。違背妻子(丈夫)意愿強迫進行性行為,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為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像。
4.虐待體罰式暴力。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治療等;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5.經濟虐待式暴力。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妻子(丈夫)花錢,搶奪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禁止外出工作,在外賭博欠債,變賣家產。
同居關系也適用反家庭暴力法
明確規定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
實施的暴力行為
參照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執行
02
遭受家庭暴力后應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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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向有關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1、哪些人對家暴可以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1)家庭暴力受害人;
(2)受害人法定代理人(若受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受害人近親屬。
2、可以向以下有關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1)受害人或加害人所在單位;
(2)受害人或加害人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3)婦女聯合會;
(4)工會;
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02
向公安機關報案
1、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2、公安機關認為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3、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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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向人民法院起訴
1、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2、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04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1、申請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請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2、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03
家庭暴力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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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民事責任
家庭暴力是一種侵權行為,是施暴者對受害人生命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的侵害,受害人可以據此要求獲得損害賠償。賠償包括兩個方面:
1.因為生命健康權受到損害而獲得的物質損害賠償;
2.因為人格尊嚴受到侵害而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
除此以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糾紛中,家庭暴力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之一,也是考量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的重要因素;若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行政責任
對于情節較輕的家庭暴力行為,派出所可給予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情節和后果嚴重的,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施暴者將受到罰款、拘留等行政法律措施。
(三)刑事責任
家庭暴力情節和后果嚴重的,施暴者將面臨刑事法律制裁。涉及的罪名可能包括: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
04
如何預防家庭暴力
1.不爭辯。在爭議的時候,如對方情緒比較激動的時候,要及時停止,不要爭辯,暫時退讓。
2.強交流。在平常的生活中,要讓對方知道每天都處在那種互相爭吵、甚至發生家暴的生活,對家庭和雙方都不好,這樣的日子誰都過不下去。
3.避危險。有家庭暴力苗頭,要主動規避家暴的危險,暫時脫離讓你危險的環境。
4.尋幫助。一是向親朋好友求助;二是向村(居)人民調解組織、婚調室、婦聯組織、網格員、聯戶長、村(輔)警求助,進行調解,對施暴者施加壓力,協調推動有關部門處理施暴行為;三是撥打12338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求助;四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起訴。
5.找警察。在緊急情況下,撥打110報警,由公安人員到場制止暴力,必要時對施暴者進行警告、罰款、拘留。
6.留證據。按照家庭暴力如何有效舉證的要求,盡量收集家庭暴力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為今后協議離婚、起訴離婚留存證據。
家庭暴力的有效證據
一般下列證據都可以用于證明遭受家庭暴力:
1.醫院的診療記錄;
2.鑒定機構的傷情鑒定意見;
3.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中的錄音錄像;
4.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5.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
6.加害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
7.加害人與受害人或者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微信、視頻等;
8.加害人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委會、村委會、婚調室、婦聯、殘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救助管理機構等單位收到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
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
10.其他能夠證明家庭暴力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
家暴,對于每個家庭來說
都是一場災難
但家暴不是家務事!
制止家暴,人人有責!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
一定要勇敢說“不”!
積極尋求幫助!
來源:渡口社區
初審:郭春娟
復審:張 韓
終審:湯革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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