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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江國華:
行政復議重在聽證實質化
“有效性”乃制度的核心競爭力。“當面鑼,對面鼓”地解決問題,是提升行政復議“有效性”的基本條件,是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內在需要。在此意義上,推進復議聽證實質化是強化行政復議實質化解行政爭議能力、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的基本前提。在法哲學層面上,過程的在場性、作用的此在性、案卷的排他性構成了復議聽證實質化的核心要素。其中,過程的在場性意味著復議審理者和涉案當事人應當親歷聽證全過程,既不可缺席聽證過程,亦不可進行單方接觸;作用的此在性意味著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信、理由生成乃至爭點解決等均須在聽證過程中完成;案卷的排他性意味著行政復議決定當且僅當根據聽證筆錄所載明的事實和證據作出,非經聽證查實的事實不能作為復議決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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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余成峰:
建構數字平臺反思型監管模式
數字平臺的全球性崛起,正深刻重構經濟社會的組織模式與權力結構,并引發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戰。數字平臺兼具“監管對象—監管主體”的復雜法律屬性,對此,實踐中衍生出包括自我監管、間接監管與協同監管三種類型在內的改良型監管模式。這三種類型分別根植于合同法、組織法與網絡法模型,雖各具優勢卻均存在結構性局限。為適應高度復雜社會的數字平臺監管需求,亟須超越公共與私人的二分法視角,在系統論法學視野下建構反思型監管模式。反思型監管旨在通過間接激擾、結構耦合與反饋調整等機制,取代改良型監管的一階導控邏輯。可圍繞目標理念、系統架構、運行機制三大層級,從制度目標、規制理念、中觀模型、微觀層次、宏觀架構、要素框架、監管權限、責任配置、規范類型等九個維度展開反思型監管的體系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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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縱博:
刑事立案前收集的證據一般不應予以排除
我國刑事訴訟理論將立案作為合法實施偵查之前提,雖然從規范層面來看并未特別強調立案的這一功能,但因刑事訴訟法第115條在字面上要求立案后方可偵查取證,所以對立案前收集證據的合法性問題,司法解釋和規章構建了立案前任意偵查措施收集證據合法—強制偵查措施收集證據非法的二元論邏輯。但這種處理缺乏充分依據,并且不能解決立案前確有必要的情況下為何仍不能通過強制性措施收集、保全證據的問題。因此,必須厘清立案前收集的證據究竟是否屬于非法證據這一基本問題。偵查人員未立案就收集證據這一情節在違法程度上通常不能與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非法取證手段相提并論,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也不會直接侵害公民權利,并且即便排除立案前證據,也無益于遏制偵查人員立案前收集證據,因此,未立案而收集的證據一般情形下不屬于應予排除的非法證據。但在少數情況下,偵查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強制性規定而在立案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或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故意規避立案而侵害公民權利的,可將其收集的證據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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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周輝:
推進人工智能綜合性立法
在當前人工智能領域,需重點應對統籌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風險與全要素發展、實現新舊規則的平衡供給、適應全球競爭持續加劇三重挑戰。相關議題的緊迫性,決定了開展人工智能綜合性立法的必要性。總則性、碎片化、低位階立法等替代性路徑,面臨可操作性不足、協同性欠缺及立法權限模糊等困境。人工智能綜合性立法旨在確立全局應對、主動塑造的人工智能法律治理范式,其承載著促進發展、風險防控與權力規制的多重功能,核心任務在于實現規范內容的體系性、調整范圍的全面性與價值目標的綜合性,故其不必拘泥于“人工智能法”這一名稱,亦非無所不包的人工智能法典。推進人工智能綜合性立法,需科學分析立法需求、前瞻布局機構改革,以做好立法準備。在內容上,立法需以人工智能全要素、分主體、全周期為矩陣框架,以國家人工智能主管機關為樞紐牽引;同時內嵌動態更新、持續適配機制及技術研發暫停機制,確保立法出臺后能主動維系有效性與適應性,及時回應新發展需求與新風險挑戰。
(以上依據《法學家》《中國法學》《證據科學》《法學研究》,陳章選輯)
[責任編輯: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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