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AI生成
我們都在講回避制度,法官、檢察官、偵查員,甚至鑒定人、書記員都有回避制度。法律上列明的回避情形有很多,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的情形就更多。但同為司法程序內的參與人,對律師有沒有回避制度,律師在什么情形下該回避,卻無人提及。我今天重點談談這個問題。
一、律師該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在一些情況下,該不該回避,這本不是個問題。有些虛假訴訟,是律師的指導下進行的;手眼通天的黑老大是常年有律師提供指導和咨詢的;甚至有些殺人命案,清洗現場是在律師的視頻指導下完成的。對這些情況,律師涉嫌犯罪,不用什么回避制度,也不用設計什么專門的回避程序。“他都進去了,或者在進去的路上,還談什么回避不回避的事?”
更隱性的一種律師應該回避的情形是,律師是案件中的證人。比如:殺人犯清洗現場的時候,給律師打過電話。現場清洗的很成功,以至于很難再收集到他殺而不是自殺的證據。這個案子立案后,打過電話的那個律師,還能不能作為殺人犯的辯護人參與訴訟?
說他能參與吧,了解案件情況的,除殺人犯和這個律師以外,沒有別人了。他是還原案情的最重要證人。說他不能參與吧,通話內容在事后已無法恢復和識別,他矢口否認打通了電話,更否認提供了清洗現場的指導。
這種情況怎么辦?關鍵看辦案機關是不是保護他。如果不保護他,把他作為證人叫來問話,那就在程序上鎖定為證人,不能再做辯護人。如果保護他,對通話記錄不調取、對通話內容不訊問、對還原案情不關心,那他在程序上就不是證人,就還可以做辯護人。
二、為什么沒有律師回避的制度?
前面講了律師該回避的情形,這里又要講為什么沒有律師回避制度。這好像是自相矛盾,又帶些故弄玄虛。
其實不是的。原因主要有幾個方面:
一是,很多實踐中可以做的事,沒有必要非要上升為一種專門的法律制度。比如:人事部門可以和紀檢監察部門互通人員檔案,但通過工作機制解決即可,沒有必要在法律中專門規定。
二是,有些可以通過實踐掌握的做法,如果上升為法律制度,很可能弊大于利。比如:如果將律師回避作為一種制度,專門在法律中作出規定,一旦權力濫用,律師的執業環境將大幅下降。
三是,從職業屬性對比上看: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需要保持中立和客觀,才能把案子辦好。所以該有回避制度以保障他們的中立、客觀和公正。而律師是收錢辦事的,不該有這方面的要求和限制。
四是,從理論上看,公權力行使必須嚴格按照既有的操作規程進行,私權利沒有既有規程的限制。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對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對私權利,法無禁止都可為。如果明確規定律師回避情形,將律師回避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專門規定,就等于為私權行使專門加了一道“緊箍”。這道“緊箍咒”太緊,以至于會把律師管死。所以不能加。如果要加也需要憲法、立法法等上位法依據。
也就是說,實踐中存在著律師回避的情形和做法,但法律上沒有也不該有律師回避的制度。
三、怎么用好律師回避制度?
“該掙的錢,掙上;不該掙的錢,別掙。”這是人盡皆知的簡單道理。對于自己應屬證人身份的,不要再掙辯護律師的那份錢。這是自律的要求,也是職業操守的底線。
但如果不自行回避,偵查機關也保護了他、沒有將他列為證人,怎么辦?
司法程序的設計都是平衡和對稱的。刑訴法原則中規定的,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配合分工制約,也并不是一紙空文。一家保護他,一個程序中保護了他,還能各家、各個程序中都保護一個律師?
由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律師,申請向他調取證據,鎖定他的證人身份即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