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育兒補貼細則來了。近日,《湖南省育兒補貼制度實施細則》正式發布。一起來看看里面的干貨。
哪些人可以領?《細則》明確育兒補貼對象為從2025年1月1日起,戶籍在我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的3周歲以下嬰幼兒。3周歲以下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的嬰幼兒,也予以發放育兒補貼。
補貼有多少錢,怎么領?目前,湖南的育兒補貼執行國家基礎標準,每孩每年3600元,按年計算,每年一次性發放。其中對2022年到2024年期間出生的孩子,要按應補貼月份折算補貼金額。具體金額可以查看表格(附后),對號入座。
如果孩子在2022年到2025年期間出生,你可以在微信、支付寶搜索“育兒補貼”小程序或通過“湘易辦”APP進入育兒補貼入口。也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到孩子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申請。我們建議大家在線上一鍵申領,既方便又快捷。
補貼什么時候發,發到哪?原則上,育兒補貼發放時間為申領人提出申請的下一個季度。各地在每年的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發放。比如小王在一季度3月份申請,那她的補貼就在二季度6月10日前發放。補貼資金會發到申領人在育兒補貼信息管理系統上填報的銀行卡上。
特別提醒大家,今年12月31日前務必完成今年的補貼申請,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當年申請資格。也就是說,今年不申請,就等于放棄今年的補貼申領資格,明年再申請,也只能領明年的補貼。
孩子戶籍遷移了怎么辦?簡單來說,孩子戶籍在哪,就去哪里申請,在哪里申請,就在哪里享受補貼。
詳情請看政策原文↓↓↓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
《湖南省育兒補貼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衛人口家庭發〔2025〕3號
省直相關單位,各市州衛生健康委、財政局:
《湖南省育兒補貼制度實施細則》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
湖南省財政廳
2025年9月14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湖南省育兒補貼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育兒補貼申領、發放、管理等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2025〕1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育兒補貼,是指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嬰幼兒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育兒補貼制度的實施工作,應當健全工作機制,強化人員保障措施,加強監督管理,統籌完善托育、醫療、住房、教育等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增強政策綜合效應。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育兒補貼制度。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等相關部門應當結合職能職責,做好信息共享、政策宣傳等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和計生協等群團組織協助做好實施育兒補貼制度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對按照育兒補貼制度規定發放的育兒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等救助對象認定時,育兒補貼不計入家庭或個人收入。
第二章 對象與標準
第五條育兒補貼對象為從2025年1月1日起,戶籍在我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的3周歲以下嬰幼兒。
3周歲以下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的嬰幼兒,予以發放育兒補貼。
第六條按照《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子女數按以下原則進行計算:
(一)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親生子女,計算子女數;
(二)夫妻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或復婚夫妻在復婚之前,生育的與雙方均有血緣關系的親生子女,計算子女數;
(三)依法采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的與夫妻一方或雙方無血緣關系的子女,視為夫妻雙方的親生子女,計算子女數;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五)婚姻存續期間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六)收養的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七)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蹤且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不計算子女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嬰幼兒,可享受育兒補貼,不受子女數不超過三個的限制:
(一)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且無醫學上認為不宜再生育情形后,生育的嬰幼兒;
(二)孩次為3及以下的雙胞胎或多胞胎嬰幼兒。
第七條育兒補貼標準為每孩每年3600元,按年計算,每年一次性發放。
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嬰幼兒,可連續3年領取育兒補貼,共計10800元。
2025年1月1日前出生且未滿3周歲的嬰幼兒,按應補貼月份折算補貼金額。具體算法見附表(《2025年1月1日前出生嬰幼兒補貼標準對照表》)。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八條育兒補貼由嬰幼兒父母一方或其他監護人(含兒童福利機構)申領,用于育兒相關支出。
第九條育兒補貼申請程序如下:
(一)補貼申請。申領人可通過登錄育兒補貼信息管理系統線上申請,如實填寫嬰幼兒及申領人有關信息,提供嬰幼兒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等基礎材料,并根據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領人和嬰幼兒之間撫養關系的法定有效材料。也可攜帶上述資料的原件及申領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原件至嬰幼兒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申請。
申領人是兒童福利機構的,應到機構登記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申請。
(二)鄉級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收到線上或現場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提交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初審未通過的,應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補正的資料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理由。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三)縣級審核確認。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資料后1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補貼發放對象名單,并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未通過的,退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說明理由,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補正的資料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理由。
第十條申領相關信息和材料的審核以申領人提交申請時的狀態為準;發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提交時的狀態為準。
在縣級審核確認前,申領人可撤回、修改申請。線上申請的可登錄育兒補貼信息管理系統自行撤回,現場申請的由工作人員協助撤回。
第十一條申領人應對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承諾。審核工作應充分發揮大數據審核作用,申領人上傳的材料僅作備查,切實減輕基層負擔。申領人提供的信息與大數據比對不一致的,縣、鄉級應重點核查。
第十二條申領人按年度申請育兒補貼,應當在規定年度的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嬰幼兒,可申領3次,應當在出生當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請,并在之后的連續兩個年度分別提出續領申請。
2024年出生的嬰幼兒,可申領3次,應當分別在2025年、2026年和2027年提出申請。
2023年出生的嬰幼兒,可申領2次,應當分別在2025年和2026年提出申請。
2022年出生的嬰幼兒,可申領1次,應當在2025年提出申請。
逾期未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當年申請資格。后續年度的育兒補貼可在規定年度內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育兒補貼續領時,相關申請信息、材料無變更的,確認信息后提交申請即可;申領人未變更、但相關信息或材料有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申領人發生變更的,需重新填寫信息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嬰幼兒戶籍遷出我省的,應在遷入省份繼續享受剩余育兒補貼,戶籍遷移前已提交申請并審核通過的,在我省享受當年育兒補貼。嬰幼兒戶籍遷入我省的,應在我省提交申請,符合我省政策規定的,戶籍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育兒補貼信息系統查詢遷入前育兒補貼發放情況,不得重復發放。
嬰幼兒戶籍在省內遷移的,應在遷入地繼續享受剩余育兒補貼;戶籍遷移前已提交申請并審核通過的,在遷出地享受當年育兒補貼。兩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做好相關銜接工作。
第四章 資金來源與補貼發放
第十五條育兒補貼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負擔。地方負擔部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16號)規定的比例執行。
第十六條育兒補貼發放時間原則上應為申領人提出申請的下一個季度。各地應當于每年的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分批次集中發放。
第十七條育兒補貼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直接發放到申領人銀行卡(包括社保卡、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銀行卡)。
兒童福利機構作為申領人的,發放渠道為其對公賬戶。
第十八條因基礎數據有誤造成補貼資金發放失敗的,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核實,并于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反饋申領人。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財政部門須建立定期對賬機制。
第十九條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按一定比例,對本轄區補貼發放對象個案信息進行抽查。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需要開展抽查,動態監管。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育兒補貼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進行軟硬件配備,建設必要的應用環境,落實各級部署,做好系統運維和安全防護,保障系統安全、高效、穩定運行。
第二十一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結合“高效辦成一件事”,充分共享比對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精準性。
第二十二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加強信息安全監管。各級系統用戶應當落實信息安全責任,不得越權處理信息,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發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定期組織數據質量評估,開展監測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育兒補貼申領發放信息備份,縣、鄉級做好檔案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育兒補貼制度的實施依法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全過程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策和標準是否公開;
(二)資格審核確認程序是否規范;
(三)政策執行是否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四)育兒補貼是否及時、準確、足額發放;
(五)補助資金執行是否合規。
第二十六條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認真受理群眾申訴、舉報,廣泛聽取意見建議。
第二十七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資金監督檢查機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和育兒補貼及時發放到位情況;
(二)補助資金預算使用合規情況,是否存在虛報、冒領、抵扣、貪污、挪用專項資金的情況;
(三)補助資金結余結轉情況;
(四)補助資金的社會經濟效益情況。
第二十八條實施育兒補貼制度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補貼范圍和補貼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補助資金的;
(三)玩忽職守,補助資金管理混亂的;
(四)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出具不實材料的。
第二十九條騙取、冒領育兒補貼的,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追回,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市級行政區域內執行統一的育兒補貼政策和標準,縣級及以下人民政府不得自行出臺其他形式的育兒補貼政策或提標。
市級擬出臺其他育兒補貼政策或提標的,應按照民生政策備案有關要求,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此前已出臺育兒補貼政策的地區,應“一地一策”制定政策銜接方案,做好與國家育兒補貼政策銜接;財力狀況較差或基層“三保”保障有風險或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較高的地區,應逐步實現與國家補貼范圍和標準一致。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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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健康微湖南
一審:李 忻
二審:王喜嬪
終審:張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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