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發動侵略戰爭,對我們造成了深重的,不可挽回的災難。很多人對于當年沒有向日本進行戰爭索賠一事,一直耿耿于懷。實際上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可能是一個無可奈何的選擇,但是當時也留下了一個有可能反轉的伏筆。
這里面很大的原因,就在于當時的歷史背景。在1970年代那個時候,蘇聯在美蘇冷戰中,一度占據了較大優勢,美國當時因為越戰泥潭,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國內的通脹危機,等一系列問題,搞得美國當時是焦頭爛額。
這個時候美蘇之間的戰略平衡,有可能會出現失衡,那么蘇聯在國際上面的勢頭就會全面壓倒美國,并繼續大幅擴張,這就帶給我們了很大的壓力。那個時候,我們剛在1969年,跟蘇聯之間發生了珍寶島戰役,中蘇關系可謂是全面交惡。
與此同時,蘇聯聯合的越南,在我們的北部和南部邊境地區,同時制造了非常大的安全壓力。這對我們來說,就急需在美蘇戰略平衡失衡之際,與西方緩和關系,來維持一個相對的平衡,這樣才有可能在美蘇冷戰中,爭取到更大的戰略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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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初,美國總統尼克松訪華,就是在這一歷史背景之下發生的一個大事件。而在中美關系改善的這個背景之下,東亞之間的局勢,出現了一定的緩和,這就是中日建交的一個大背景。
在1972 年 9 月 29 日,中日簽署聯合聲明,宣布正式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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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份聯合聲明的文件中,日本方面對過去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損害表示深刻反省,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同時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關于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場,并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立場;中國政府則宣布為促進中日友好,放棄對日本的戰爭賠償要求。
從這里面我們也可以看到,其實在中日建交的聯合聲明中,除了有我們放棄對日本的戰爭賠償要求之外,還有一系列其他的重要表述,而這個放棄戰爭賠償的條款,是在第5條。那在它的前后,還有兩條更重要的條款,也可以看作是相關的前提條件和補充說明。
比如在第3條,我們重點講到了一個前置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并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在這條里面,不僅講到了日本尊重一個中國的原則,而且還再次強調了日本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那么這個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講的是什么呢?
實際上《波茨坦公告》第八條,主要是界定戰后日本領土范圍、落實對日領土處置的核心條款,其具體內容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中日建交是在老一代領導人手中親自操刀完成的,所以這里面的每一個字都必定有其深遠的含義,在中日建交的聯合聲明中,在第3條中著重強調的這兩點,其實就是為50年后的今天,給我們留下了一個應對日本的法理依據,是對付日本的兩把利劍。
在講完了這些之后,在中日建交的聯合聲明中,后面才有了第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
很明顯這是前面條款的延續,尤其是第3條,作為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在此基礎上,才會提出放棄戰爭賠償的要求。同時我們還在第6條,相當于又做了一個補充的說明。
第六條講,兩國政府確認,在相互關系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好了,那我們現在來看日本政府,從安倍晉三到現在的高市早苗,一再發出戰爭威脅,反復強調所謂的臺海有事就是日本有事。這是不是嚴重的違背了日本在中日建交聯合聲明中的承諾?
不僅是發出了武力的威脅,而且嚴重的違反了一個中國原則,也違背了日本承諾的堅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所設定的基本立場。
那么在這樣的一個情況下,敢問,我們放棄對日本的戰爭賠償要求,是獨立的單方面約束,是無條件必須執行的嗎?
很顯然并不是,這個放棄有一系列的前因后果,并有相應的前置條款和補充說明。
如果日本對于這些相關的條款和說明都可以違背,那么何以放棄戰爭賠償要求的條款,我方又必須堅持呢?
很明顯,這是不合乎道理的,也是不可能的。
換言之,在今天的這種局面之下,如果日本違背了中日建交聯合聲明中第3條的兩個重要承諾,違背第6條中的不訴諸武力威脅的承諾,那么第5條中我方放棄戰爭賠償的要求,也必然可以被放棄。
那么在我看來,對于日本的戰爭賠償要求,也應隨時可以重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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