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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切實踐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為家暴受害人提供人文關懷和專業判斷、各部門聯動為受害者構建安全閉環……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八個反家暴典型案例,穿透家暴”迷霧“,彰顯了司法的鮮明態度——
對家庭暴力“零容忍”!
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家庭暴力從不是私密的“家務事”,而是必須被置于陽光下的社會之敵,是法律意義上必答的“是非題”。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8個反家暴典型案例,針對當前涉家暴案件的實際情況,著重展現人民法院在法律適用、證據認定及處置措施等方面的思路。
家庭暴力的本質與核心在于控制。反家暴不僅僅是關于拳腳相加的控訴,那些無形的精神操控、冰冷的語言凌辱、多種方式的脅迫,同樣需要被一并推上法律的“審判席”。而對于家暴中的受害者,司法也將給予全方位的保護。
走出隱秘的角落:精神暴力也是暴力
被公眾稱為“PUA第一案”的牟某虐待案,入選此次反家暴典型案例。
2019年1月起,牟某因糾結同居女友陳某以往性經歷,心生不滿,持續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對陳某實施精神摧殘、折磨,言詞惡劣、內容粗俗,致使陳某不堪忍受而自殺。法院對牟某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該案當年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公眾主要聚焦三個問題:婚前同居男女可否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家庭成員”?精神暴力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虐待”?陳某自殺行為是否歸咎于牟某的精神暴力?
最高法明確,與行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實,處于較為穩定的同居狀態,形成事實上家庭關系的人,可以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家庭成員”。持續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摧殘、折磨的,屬于刑法規定的“虐待”。實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處于自殘、自殺的高風險狀態,進而導致被害人自殘、自殺的,應當認定虐待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關于該案,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牟某與陳某的共同居住等行為構成了實質上的家庭成員關系的共同生活基礎事實,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從辱罵的言語內容,辱罵行為發生的頻次、時長、持續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對陳某的辱罵行為已經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了情節惡劣的程度。在陳某精神狀態不斷惡化、不斷出現極端行為并最終自殺的進程中,牟某反復實施的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行為是制造陳某自殺風險并不斷強化、提升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與陳某自殺身亡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除了言語可以化為刺向親密之人的“利刃”,以自身安康相威脅同樣是一種精神暴力。
在魯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最高法明確,施暴人以自傷、自殘等方式相威脅,雖未直接對受暴人實施身體暴力,但同樣是暴力行為,會讓受暴人產生暴力將加諸自身的恐懼,最終達到迫使受暴人屈服、繼續維持親密關系等控制受暴人的目的。
魯某(女)與鄧某(男)系夫妻關系。2024年10月,雙方發生爭執后,鄧某從廚房拿菜刀以自殘相威脅,魯某在阻止鄧某自殘過程中被其推倒在地受傷。魯某報警后,在派出所協助下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鄧某雖未直接對魯某實施毆打、殘害等身體暴力行為,但其拿刀自殘行為使魯某產生緊張恐懼情緒,構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中,人民法院不僅20分鐘內就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還在后續聯合公安、婦聯、基層組織及教育部門對該案進行綜合研判。
經研判,人民法院認定魯某仍有遭受家暴的隱患,基層組織遂加強對鄧某的定期走訪。后走訪中發現鄧某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仍有暴力行為,法院依法對其處以罰款并予以訓誡;并依魯某申請,由民政局向魯某及其兒子提供庇護場所。鄧某經法院訓誡后表示接受處罰,同意與魯某調解離婚。
據介紹,該案系成功運用一站式聯動閉環機制干預家庭暴力的范本,該機制由重慶市巴南區委政法委牽頭,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門、婦聯組織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
穿透沉默的真相:用專業判斷與司法溫度發出正義之聲
被害人在發生性關系時無明顯反抗行為的,如何判斷是否違背被害人意志?
最高法認為,審查判斷家庭成員代際間性行為是否違背被害人意志,應充分考慮家庭暴力因素的影響。當案情所涉知識較為專業,應允許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供跨學科知識。
家庭暴力的實質是控制,施暴者通常處于明顯的強勢地位,往往無需實施暴力行為就能使對方因恐懼而屈從,達到控制的目的。
在張某強奸案中,法院充分考慮了家庭暴力因素對于未成年人心理和行為的影響。生效裁判認為,吳小某因知曉張某曾因故意殺人被判刑并多次對吳小某母親實施家暴,基于對張某的懼怕,在被性侵時未予反抗具有合理性,符合家暴情境下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
該案經檢察機關申請,引入有專門知識的心理創傷治療督導師,就案涉視頻中被害人行為出具分析報告并出庭質證。相關意見有效幫助法庭穿透行為表象,準確認定了張某強奸吳小某的行為性質。
在家暴案中,受害人往往并不會第一時間報警。
在許某某故意殺人案中,許某某持刀捅刺劉某甲后當眾自殺、認錯道歉,因而劉某甲當時隱忍未報案,但該行為并未讓許某某停止施暴。雙方分手后,許某某又糾纏劉某甲并再次發出威脅,劉某甲心生恐懼,就此前被許某某捅刺一事報警。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許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最高法通過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明確,受暴人延遲控告施暴人施暴行為的,不影響受暴人陳述的可信度,應結合家暴特征,對施暴人行為準確定性并理解受暴人延遲控告的合理性。
關于對此類行為的判斷,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一般性建議和聯合國大會相關決議要求,“解釋和運用證據規則時不帶歧視,暴力行為的女性受害人未及時向當局報告暴力行為的情況很常見”。
因家庭成員間性暴力具有私密性與隱蔽性,在被告人拒不供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如何看待未成年被害人陳述?
最高法認為,未成年被害人陳述具有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可以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可能的,一般應當采信。
2024年5月,12歲的王小某向其舅母講述其被母親王某的同居男友任某猥褻、強奸,王小某的舅舅及舅母報案。王小某在接受偵查機關前兩次詢問時,均陳述了遭受性侵害的具體過程及細節,但在王某與其談話后,王小某在第三次詢問時改口稱自己之前在撒謊。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王小某第一次、第二次陳述中關于任某對其強奸、猥褻行為的描述內容與其年齡、智力情況相符,且詳細描述了案發過程和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能夠排除指證、誘證可能。經查,王小某第三次推翻前兩次陳述的原因系王某出于繼續維系重組家庭的目的,對王小某進行不當干預所致。故對王小某前兩次陳述予以采信,對第三次陳述不予采信。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雖以被害人陳述為中心認定事實,但并非孤證定案,法院還系統審查了其他在案證據,均能夠與王小某陳述的強奸、猥褻情節相互印證。
打破弱者的困境:讓司法關懷照亮每個角落
“棍棒底下”不一定出“孝子”,反而極有可能導致孩子產生心理問題。在李某訴龐某撫養糾紛案中,最高法明確:直接撫養人的暴力管教,應認定為家庭暴力。
父母離婚后,十歲的龐小某隨父親龐某共同生活,常常被龐某責罵甚至體罰,導致面部出血、身體瘀傷。龐小某的情緒越發萎靡,被診斷為伴有精神病性癥狀的重度抑郁。母親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變更龐小某的撫養關系。
面對女兒的身心創傷,龐某卻不以為然,辯稱其對女兒的打罵均是正常管教而非家暴,女兒抑郁與己無關。
最高法指出,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看,實施暴力管教的撫養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必然影響未成年人人格的正常發展。該案將直接撫養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管教行為認定為家庭暴力,并作為確定撫養關系的不利因素予以否定評價,判決變更撫養關系,積極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全職太太”在家庭中的貢獻,一直是社會爭論不休的話題。人民法院通過典型案例亮明態度,保障處于權力、財富不平等地位中的女方得到法律平等保護,從司法層面肯定家務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
在許某訴鄭某離婚案中,為了照顧家庭、養育4名子女,許某婚后一直在家做全職家庭婦女,為丈夫安心在外經營、積攢家庭財富起到積極作用。面對妻子的付出,鄭某卻“回報”以多次實施辱罵毆打。隱忍多年,許某起訴鄭某離婚及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要求鄭某支付家務勞動補償金、離婚損害賠償金。
法院裁判充分認可婦女家務勞動的貢獻,支持了女方全部財產分割請求、家務勞動補償金的同時,判決許某獲得離婚損害賠償金,以司法裁決體現對家庭暴力的否定性評價和對受害者的精神撫慰。
家暴的受害者并不僅僅是直接遭受暴力的受暴人,未成年子女目睹過程中也可能造成極大的心理創傷。如何避免這種潛在傷害?
在紀某訴蘇某撫養糾紛案中,紀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曾對蘇某實施家庭暴力,后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男方自行撫養至4歲,此后再行協商撫養事宜。
半年后,蘇某探望時發現紀某及代為照顧的親屬撫養能力不足,遂將紀小某帶走撫養。經紀某申請,法院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禁止蘇某侵害紀某對紀小某的監護權。蘇某對紀某探望女兒予以配合,同時起訴請求判令女兒由其撫養,稱因遭受家暴,為盡快離婚不得已將女兒交由紀某撫養。
法院綜合考慮子女的年齡、性別、與雙方情感依賴程度及生活狀況,特別是紀某家暴過錯因素對子女的不利影響,判決將紀小某變更為由蘇某撫養。
對于這類問題,最高法認為,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本案中,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紀某實施了家庭暴力,特別是其在蘇某懷孕、哺乳期間實施家庭暴力,危害性更為明顯。為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避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面臨人身權益和親子關系的雙重侵害,法院在家事糾紛審理中,應當將家庭暴力作為就未成年子女撫養爭議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給予消極評價。”
來源:人民法院報·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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