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5年3月18日,威海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礦山工程項目部檢查時,發現該項目部2名提升機操作人員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上崗作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項目部罰款40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案例二
2025年10月13日,榮成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礦山工程項目部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工程承包單位(某礦山建設有限公司)半年內未對該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上述行為違反了《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工程承包單位罰款15000元。
法律依據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項目部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項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或者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三
2025年8月26日,乳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乳山市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礦區段07002采場安全出口梯子下部缺少一段不能正常使用,安全出口不通暢,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礦安〔2022〕88號)第一部分第一條第五種情形,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該企業罰款10000元。
法律依據
《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礦安〔2022〕88號)第一部分第一條第五種情形,安全出口出現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設施不能正常使用,導致安全出口不暢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來源:威海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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