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領域,合同是雙方合作的基石,誠信是市場交易的靈魂。然而,當中鐵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二局”),這家背負著國家使命的央企,竟公然拖欠勞務分包單位湖南建工聯旺施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建工聯旺”)50余萬元工程款,長達七年之久。
我們不得不深思:在法治社會的今天,為何還會有如此明目張膽的違約行為?這背后又隱藏著怎樣的法律與道德困境?
2017年8月10日,湖南建工聯旺與中鐵二局簽訂了一份《烏市軌道交通三號線一期工程06標鋼筋制作運輸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
合同中雙方約定,中鐵二局公司將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06合同段區間主體、豎井、橫通道、車站圍欄及主體結構的鋼筋等一切相關作業工程分包給湖南聯旺公司進行施工作業,工作天數為899天,開始日期為2017年8月15日,結束日期為2020年1月31日,合同暫定總價為8331900.44元。
合同簽訂后,湖南建工聯旺公司在烏魯木齊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為中鐵二局公司進行施工。這份合同不僅是雙方經濟合作的法律憑證,更是信任與期望的寄托。
然而好景不長,2018年6月,由于烏魯木齊地方財政負債率過高、政府政策等原因,施工計劃調整,項目被迫中止。
面對這一不可抗力因素,雙方均表示接受,并著手進行結算工作。經過詳細核算,中鐵二局確認尚欠湖南建工聯旺工程款300萬元。隨即湖南建工聯旺隨即開具了相應的增值稅發票,中鐵二局收到發票后也進行了稅款抵扣。這一系列操作,看似順利,實則暗流涌動。
隨后中鐵二局陸續支付工程款200余萬元到湖南聯旺公司賬戶,剩余工程款706162元在后續的三年里一分未付,直到2025年中鐵二局又支付了20余萬元,但依然有50余萬元的款項尚未結清,湖南聯旺公司多次向被告中鐵二局催告索要,被告中鐵二局公司一直以未審計為由推諉拖延拒不支付,而這也成為了雙方矛盾的焦點。
本以為結算完成,款項應隨即支付。然而,中鐵二局在支付了部分款項后,剩余的50余萬元卻杳無音訊。這一拖,就是七年!七年,足以讓一個企業從輝煌走向衰敗,足以讓無數農民工的家庭陷入困境,足以讓法律的尊嚴在拖延中蒙塵!
中鐵二局在項目因業主原因中止后,本應恪守誠信,按照合同約定與湖南建工聯旺進行結算并支付工程款。然而,卻選擇將資金壓力轉嫁給分包方湖南建工聯旺,涉嫌侵犯分包方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合同誠信原則,更對法律的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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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中鐵二局作為合同的一方,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然而卻選擇無視合同約定,這種行為無疑構成了違約,是知法犯法!
作為央企,本應承載著社會發展的重任,面對商業誠信和法律公正,居然選擇了拖欠,企業的擔當在此刻蕩然無存,而湖南聯旺公司成為了犧牲品。偌大的中鐵二局,怎么可能會因為支付50多萬的工程款就傷筋動骨,這其中勢必有著不可告人的黑幕。
在湖南建工聯旺名稱及注冊地變更后,中鐵二局以此為借口拖延付款。然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名稱的變更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中鐵二局以此為由拒付欠款,顯然是在利用法律漏洞進行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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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任何原因都不應該成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更何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變更企業名稱,難道就要承受這無妄之災嗎?誰也沒有想到,數百萬的項目會倒在這50萬的尾款上,分包方的合法權益在強權面前被無情碾壓,連喊冤的地方沒有。
更為嚴重的是,這筆拖欠的工程款中,包含了農民工的工資保證金。一旦工程款無法及時支付,農民工的工資發放必將受阻,這不僅觸及了民生紅線,更可能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
中鐵二局作為大型央企,本應成為社會責任的擔當者,卻在此事上表現出了令人失望的冷漠與推諉。農民工為了城市的建設付出了勞動,起早貪黑的追趕工程進度,他們不過是想拿到應得的工資后補貼家用,這有錯嗎?中鐵二局看得到社會底層的疾苦嗎?
連農民工的基本生存都難以維持,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是不可忽視的,僅僅因為款項結算,數十個家庭難以維持,甚至瀕臨破碎的,這樣的代價,中建二局的當權者真的毫無感觸嗎?
面對中鐵二局的拖欠行為,湖南建工聯旺作為勞務分包方,開始了漫長的維權之路。他們多次向中鐵二局催討工程款,甚至委托律師發出律師函,但均未能挽回損失。
湖南建工聯旺該項目負責人譚甲武代表企業多次向中鐵二局催討工程款。在催討無果的情況下,他們又委托湖南圣優律師事務所發出律師函,告知中鐵二局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工程款,否則將面臨法律訴訟。然而,中鐵二局對此依然置若罔聞。
作為分包方,面對中鐵二局這樣的龐然大物,他們能做的其實很少。湖南建工聯旺不過是想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上立足,不過是想拿到工程款,讓公司員工和農民工有更好的生活。
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奈何中鐵二局的態度過于冷漠,維權陷入了絕望,到底應該怎么做才能獲得本該擁有的合法權益?怎樣才能拿到勞動所得?這一切似乎都只能看對方臉色,令人唏噓不已。
不過值得欣慰的是,國家一直在關注并努力解決中小企業款項拖欠問題。在2025年6月,為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利,國務院建立了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由工信部督辦清欠工作。
2025年6月1日起新修訂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正式實施,機關單位和大型企業必須在60天內支付工程款,不能拖、不能賴。要是再敢拖欠中小微企業錢款,將面臨“四刀砍斷資金鏈”的嚴懲。
新規明確8個紅線:
1、60天付款杜絕拖欠;
2、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3、不得約定以第三方付款進度作為支付前提,必須按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4、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不得強制使用
5、若部分存在爭議,不影響無爭議款項的支付義務
6、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7、款項拖欠投訴30日內辦結,最長不超過90天
8、拖欠信息強制公開、聯合懲戒
這些新規從責任劃分、支付周期、監管機制到信用懲戒全面保障中小企業的權益,而中鐵二局作為央企,更應該做出表率作用,杜絕繼續拖欠分包方工程款的行為。然而中鐵二局任然不履行合約,拒不執行新規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政策,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
在這場央企與勞務分包方的工程款糾紛中,我們看到的不僅僅是金錢的爭奪,更是法律尊嚴與市場誠信的較量。中鐵二局作為央企,本應成為遵守法律、維護市場秩序的表率,卻在此事上表現出了令人遺憾的失信行為。
我們呼吁,所有人都應尊重合同、遵守法律。同時也期待相關部門能夠更加嚴格地依法辦案,維護法律的公正與威嚴。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共同構筑一個誠信和諧且法治的社會,讓每一個企業都能在公平競爭中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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