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身邊總有人琢磨買進口的保健藥品,要么覺得國外的效果好,要么圖比國內便宜,可沒成想,37歲的孫某就因為貪這份“便宜”做代購,不僅吃了官司,還被判了刑,這事兒折騰了快3年,至今還沒結束。
孫某是個普通上班族,2021年4月的時候,他自己在網上看“壯陽藥”,一對比發現,印度產的比咱們國內藥店賣的便宜不少,當時就默默記在了心里。到了2022年3月,家里開銷有點大,他想著能賺點差價補貼家用,就試著從網上找了印度的商家,開始幫國內有需求的客戶代購這些產品。
一開始只是小打小鬧,后來買的人多了,孫某干脆把這當成了副業,前前后后代購了三四十種印度“壯陽藥”,進貨價上加7%到10%的利潤往外賣,一年多下來,總銷售額居然有一百萬元左右。為了多賣些,他還發展了兩個穩定的下線,一個是河南新鄉的閆某,另一個是河南寶豐的買某,這倆人再接著找下家轉手,生意慢慢就鋪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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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孫某覺得這事兒挺穩妥,既幫了別人,自己也賺了錢,可2022年9月,意外突然發生了。甘肅靖遠有個叫高某的人,在孫某這兒買了“超級希愛力”,吃了1粒之后,身體立馬就不舒服了,又吐又暈的,他越想越不對勁,覺得自己買的肯定是假藥,當天就去派出所報了警。沒過幾天,靖遠另一個居民王某,買了孫某家另一款涉案的產品,吃了之后也出現了類似的癥狀,這一下,事兒徹底鬧大了。
公安機關很快就介入調查,把孫某賣的產品拿去檢測,結果出來后,大家都懵了——這些產品里含有西地那非和他達拉非,這兩種成分在2022年就被市場監管總局明確列為“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質”。緊接著,孫某、買某等五個人就被傳喚到案,案子查清楚后,2024年1月,靖遠縣檢察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把這五人告上了法庭。
2024年5月16日,靖遠縣法院一審宣判,認定五個人都明知產品里摻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還照樣賣,所以都構成了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孫某作為主犯,被判了5年有期徒刑,還要交35萬元罰金。孫某和買某都不服這個判決,覺得自己賣的不是食品,于是提起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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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2024年12月,甘肅省白銀市中級法院真的撤銷了一審判決,理由是“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還有違反訴訟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把案子發回靖遠縣法院重審。這一回,孫某特意換了個辯護律師黃海志,律師直接做了無罪辯護,而案子的核心爭議點,也徹底擺到了臺面上——孫某賣的這些印度產品,到底是藥品,還是食品(也就是咱們常說的保健品)?
孫某自己一直堅持,他賣的是藥品,不是保健品。他說自己早就查過,產品里的西地那非能治男性勃起功能問題,達泊西汀能延時,所以平時賣的時候,大部分都跟客戶說這是藥品。律師也幫他找了不少證據,比如產品包裝和說明書上,有印度政府批準的藥品生產文號、藥廠信息;還有中國駐印度大使館出具的證明,說這些藥在印度是合法生產、合法銷售的,根本不是食品;甚至印度藥廠還發了郵件,確認“超級希愛力雙效片”“藍P”這些涉案產品,都是他們廠生產的正規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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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理清這個問題,還有律師專門分析過,要是這些產品真被認定為藥品,結局會完全不一樣:如果是境外沒合法上市的藥,可能犯“妨害藥品管理罪”;如果境外合法上市,但非法進口銷售,看數額定“走私普通貨物罪”,數額不夠的話,頂多是市場監管局罰款;只有冒充藥品賣,才會是“銷售假藥罪”,總之都不會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可靖遠縣法院重審的時候,還是沒采納這些證據,理由也挺實在:這些產品進國內的時候,沒有國家批準的進口批文,沒法確定就是印度藥廠生產的那款合法藥品;大使館的證明雖然經過了雙邊認證,但沒有印度藥品管理部門的確認,也沒法證明文件里說的藥,就是本案涉案的產品,所以這些證據都“跟案件缺乏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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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還說,區分食品和藥品,關鍵看有沒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現在這些產品全是外文標識,咱們普通人根本看不懂,只能聽賣家怎么宣傳、買家怎么用。孫某和他的下家對外宣傳的時候,都說“壯陽、延時助勃、房事前吃、展現男人雄風”,這些話聽著就像保健品,不是治病的藥;而且他們賣的時候,還都是拆零賣,哪有正規藥品拆了包裝賣的?正規藥品得有完整包裝、明確的醫囑說明,誰會沒醫生診斷,就網上買拆了包裝的“藥品”?這不符合常識。
還有個小插曲,市場監管局的說法也前后矛盾:靖遠縣市監局說這些是有毒有害食品,白銀市市監局一開始說“不能認定為藥品”,后來又改口,說10件涉案產品里,有5件能認定為藥品,剩下5件因為沒實物、包裝不全,沒法認定。可法院覺得這兩個結論相互矛盾,而且白銀市市監局只是看了外包裝,沒做實質性檢驗,沒法證明這些東西的真實屬性,所以也沒采納這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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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5日,重審一審宣判,五個人的罪名沒變,還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刑罰減輕了,孫某被判3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罰金也降到了26萬元。可孫某還是不服,又提起了上訴,他妻子說,10月24日,二審法院已經立案了,現在就等著開庭。
這事兒在網上傳開后,網友們的看法也挺不一樣。有人說:“孫某也是想補貼家用,沒成心害人,落這么個結果有點可惜,但違法了就是違法了,沒法替他辯解。”還有人說:“最迷糊的就是‘是藥還是食品’,連市監局都沒個統一說法,難怪孫某不服,換誰也覺得冤啊。”也有人后怕:“以后可不敢隨便買進口的這類產品了,吃壞身體不說,連賣家都要擔刑責,太嚇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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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看完孫某這事兒,我心里挺感慨的,也有兩個明確的看法。第一,普通人千萬別碰“無資質代購進口藥/保健品”這事兒,不管是圖便宜還是覺得效果好,只要沒有國家批準的進口批文,就算在國外是合法的,在國內賣也可能踩法律紅線。孫某本來只是想多賺點錢補貼家用,結果落了緩刑和罰金,還留下了案底,這輩子都受影響,太不值了。第二,相關部門真該把食品和藥品的邊界劃得更清楚。同一個產品,縣市兩級市監局給出不同認定,法院只能靠“宣傳話術”“包裝是否完整”來判斷,這不僅會讓賣家和買家迷糊,也會讓類似案件的判決不統一。只有把邊界捋順了,明確了“什么能賣、什么不能賣”“賣了算什么性質”,大家才不會像孫某這樣,稀里糊涂就犯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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