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貴州、遼寧、吉林稅務部門曝光3起利用農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虛開發票偷稅騙稅案件。
無實物假交易 藥企購姜背后藏騙局
——揭秘貴州博方民族藥業開發有限公司虛開農產品發票偷稅案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黔南州稅務局稽查局依法查處貴州博方民族藥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方藥業”)虛開農產品發票偷稅案件。經查,2021年至2023年,博方藥業通過注冊成立黔南州惠水縣星嶺農產品種植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星嶺合作社”)、操控貴州旺禾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旺禾合作社”),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兩家合作社為其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295份,其中281份用于虛抵增值稅進項稅額232.83萬元,并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造成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款共計249.03萬元。針對其違法事實,2025年4月,黔南州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追繳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445.35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種姜不足百畝,卻賣出2500萬?
前期,黔南州稅務局稽查局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2021年至2023年期間,星嶺合作社和旺禾合作社累計向博方藥業開具品名為生姜的農產品銷售發票295份,金額2509.60萬元。然而稅務信息系統顯示,兩家合作社均無購進姜種、化肥等生產資料的進項發票記錄。大額銷售與零進項的反常對比,引起稅務人員的關注。
為核實情況,稅務人員前往兩家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地實地調查。通過走訪得知,星嶺合作社在當地沒有任何生姜種植土地及種植業務。而旺禾合作社2021年實際未種植生姜,2022年至2023年雖有種植,按實際產量及當時市場平均收購價核算,合理銷售額不足100萬元,且無外購生姜記錄,卻向博方藥業開具了775.26萬元的銷售發票。
此外,兩家合作社開具的所有農產品銷售發票均流向博方藥業。鑒于存在“無實際生產卻大額開票”“開票金額遠超產能”等多項疑點,國家稅務總局黔南州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博方藥業及兩家合作社立案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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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閉環回流,物流痕跡全無
檢查人員通過依法調取的銀行流水查明,博方藥業向星嶺合作社支付款項累計359.66萬元,這些資金先轉入該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戶,經多個個人賬戶中轉后,最終回流至博方藥業法定代表人賬戶。而博方藥業僅向旺禾合作社支付5200元,卻取得了近千萬元的農產品銷售發票。
檢查人員依法查閱博方藥業財務賬簿及憑證時發現,涉及2500余萬元的生姜采購業務,未附任何運輸單據。同時,星嶺合作社的注冊地與博方藥業完全一致。面對詢問,企業財務人員辯稱,生姜由兩家合作社以農用車輛自行運送,因此沒有物流記錄。
資金異常、物流斷裂、地址重疊,這一系列反常跡象,讓這場“生姜交易”的虛假本質愈發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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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織網操控,虛開鏈條全揭秘
廠區地址的重疊,牽出了更深層的關聯操控。檢查人員實地核查發現,星嶺合作社注冊地址就在博方藥業廠區內,其公章自成立起便由博方藥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持有。而星嶺、旺禾兩家合作社的開票及申報辦稅人員均為同一人,此人實為博方藥業所聘,這意味著兩家合作社的核心財務操作權均由博方藥業牢牢掌控。
檢查人員詢問旺禾合作社負責人得知,因其自身不懂財務處理,博方藥業法定代表人提出可免費為其做賬,考慮到對方是藥企,未來或有生姜采購合作,便同意將合作社公章交予對方。
至此,博方藥業精心設計的虛開鏈條逐漸清晰。第一步是自設“開票殼”。主導成立星嶺合作社,將親屬登記為法定代表人,實際掌控公章、對公賬戶及相關個人賬戶,完全主導發票開具業務。第二步是誘控“外部點”。針對旺禾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不懂財務的特點,以“無償代理做賬報稅”為誘餌,索取合作社公章后實際操控開票,將其也納入虛開渠道。第三步是資金“假循環”。此前流向星嶺合作社的359.66萬元為虛轉資金,最終回流至博方法定代表人賬戶。通過織就關聯網絡,博方藥業最終完成了這場虛開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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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鏈下認罪認罰,虛開偷稅終受嚴懲
檢查人員將證據逐一擺清,并講清相關政策法規及違法后果。在確鑿的證據和明確的法理面前,涉案人員最終承認了全部違法事實。經查實,博方藥業通過虛開農產品銷售發票、虛列成本、虛假納稅申報,造成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款共計249.03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其違法事實,國家稅務總局黔南州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貴州博方民族藥業開發有限公司作出追繳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共計445.35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蘆葦“鍍金”背后的跨境騙稅
——揭秘以戴元軍為首的犯罪團伙虛開農產品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案件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盤錦市稅務局稽查局聯合公安、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依法查處了以戴元軍為首的犯罪團伙虛開農產品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經查,2018年至2022年,以戴元軍為首的犯罪團伙,注冊成立遼寧桃園家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桃園公司”),通過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采取“低值高報”、虛假結匯等違法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1852.72萬元。2023年3月,盤錦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桃園公司作出追繳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處理決定。2025年7月,主犯戴元軍因犯騙取出口退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并處罰金2500萬元;其余4名從犯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各處罰金10萬元。
出口天價蘆葦簾 遠超正常水平
前期,國家稅務總局盤錦市稅務局稽查局接到舉報,反映桃園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虛構業務往來、存在涉稅違法行為。
稅務人員通過稅收大數據比對發現,該公司雖注冊地和實際生產地位于遼寧盤錦,卻有45%的貨物選擇在外省口岸報關;更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外匯收匯來源的國家(地區)數量遠大于報關單上貨物實際出口目的國。這些異常現象迅速引起了稅務人員的高度警覺。
稅務人員進一步研判發現,桃園公司實際控制人戴元軍還控制多家銷售農產品的上游關聯企業,為桃園公司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此外,稅務信息系統中的發票信息顯示,桃園公司使用21名農戶的身份信息向自己開具了近5800萬元收購蘆葦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其中6人開票額合計占比90%,個別農戶單戶開票額超1000萬元,這意味著桃源公司從這個單戶農戶手中收購了價值超過1000萬元的蘆葦。
在采購環節,單戶開票金額畸高、農產品源頭企業關聯復雜;在銷售環節,出口口岸遠、出口單價高、收匯來源散……基于這些疑點,稅務人員初步判定該案涉嫌利用虛開農產品發票騙取出口退稅。鑒于案情重大復雜,盤錦市稅務局稽查局立即聯合當地公安經偵部門組建專案組,全面展開案件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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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收購假交易 蘆葦“空氣訂單”浮出水面
為查清案件真相,專案組以涉案開票農戶信息為突破口,在公安機關的緊密協作下進行調查。調查發現21名自然人中有12名外省人員,從未涉足蘆葦相關行業,另9名自然人雖與桃園公司有小額交易往來,但實際交易規模與開具的近5800萬元農產品收購發票金額嚴重不符。經專案組核查,涉及的5800萬元農產品收購發票中,僅221萬元真實有效,虛開發票金額占比高達96.1%。至此,專案組初步判定該公司存在以向農戶收購少量蘆葦為掩護,獲取農戶信息后虛開高額農產品收購發票的嫌疑。
為查清桃園公司農產品收購鏈條全貌,專案組隨即對戴元軍控制的上游兩家農業合作社開展實地核查。發現這兩家農業合作社實際均為無實質性經營的“空殼”企業,通過租賃一片早已轉租的葦塘制造生產假象,真正的蘆葦原料已運輸到外地電廠。其主要目的是為桃園公司虛開農產品銷售發票,金額高達2895萬元。
上述情況均指向以戴元軍為首的犯罪團伙虛開發票的違法事實。
“鍍金”蘆葦出海 14倍耗材暴露騙稅真相
在掌握虛開農產品發票的關鍵證據后,專案組鎖定以戴元軍為首的犯罪團伙并開展聯合收網行動,搗毀犯罪窩點兩個,抓捕5名犯罪嫌疑人,現場扣押包括偽造的公司公章、銀行卡等犯罪證據。然而,戴元軍面對專案組的詢問拒不承認。
為打破僵局,專案組根據已掌握的的農產品進項發票虛開鏈條,逆向溯源貨物流向。通過依法調取船運公司、貨代公司提運單信息,確認桃園公司累計出口蘆葦制品超1880噸,并銷往多個國家(地區)。然而其進項發票記錄的蘆葦原料消耗量高達2.68萬噸,意味著其聲稱的原料投入量是實際出口成品量的近14倍,與常規的投料產出比例,存在巨大懸殊。
經核實,這些虛假的原料消耗量正好與其涉嫌虛開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相互印證。專案組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出口的蘆葦制品在出口后最終是以廢品形式被處理,也再次印證了出口業務的虛假性。
此外,專案組還發現,以戴元軍為首的犯罪團伙除虛開農產品發票外,還存在虛開運輸及加工類發票的問題。為少繳稅款、偽裝發票流,戴元軍利用實際控制的其他關聯公司為桃園公司虛開加工費發票,并以2.5%-3%“開票手續費”向6家運輸公司購買運輸發票;還購買設計、廣告服務費等發票,用于虛列成本,企圖少繳企業所得稅。
在專案組全方位徹查下,“蘆葦鍍金”的“專業籌劃”徹底現形:以戴元軍為首的犯罪團伙,注冊成立桃園公司,通過向農戶收購少量蘆葦獲取農戶信息后,虛開高額農產品收購發票,并借助關聯企業層層掩護,采取“以次充好”“低值高報”的方式虛增出口收入騙取出口退稅。完成結匯后,通過對公賬戶向其上游關聯企業轉賬,經地下錢莊回流至關聯人員個人賬戶,偽造出“出口貨款正常回籠”的資金流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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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織“鍍金”騙局 難逃法律嚴懲
經專案組最終查實,以戴元軍為首的犯罪團伙利用遼寧桃園家飾有限公司,通過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采取“低值高報”、虛假結匯等違法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1852.7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的,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盤錦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遼寧桃園家飾有限公司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追繳稅款的處理決定。同時,將涉嫌犯罪行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25年7月,主犯戴元軍因犯騙取出口退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并按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的規定,對其處罰金2500萬元;其余4名從犯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各處罰金10萬元。
“精絨”變身“出海”的秘密
——揭開以閆莉為實際控制人的3戶企業虛開農產品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真相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查處以閆莉為實際控制人的吉林省琴航工藝品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匯工藝品制造有限公司、長春市威純經貿有限公司3戶企業虛開農產品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經查,上述3戶企業通過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虛列進項稅額、出口不具備合理商業目的貨物等違法手段騙取出口退稅。針對其違法事實,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吉林省琴航工藝品制造有限公司等3戶企業作出追繳騙取出口退稅款578.12萬元的處理決定。目前,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高檔精絨”原料竟制成“粗糙工藝品”
前期,長春市稅務局稽查局接到相關部門移交的線索:吉林省琴航工藝品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匯工藝品制造有限公司、長春市威純經貿有限公司3戶企業出口商品的價值與出口申報價格嚴重不符,存在“低值高報”騙取出口退稅的嫌疑。
稅務部門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并依法調取了該公司的各項涉稅數據。分析發現,這3戶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均為閆莉,其收購農產品的品名為“精絨”,而出口報關單顯示的貨物卻是用普通禽類羽毛制作的粗糙工藝品。“精絨”作為高檔羽絨服的核心材料,產量低且價格昂貴,而該企業出口的工藝品,原料價格低廉、制作工藝粗糙,價值較低,但其申報價格卻高于市場價3倍以上,存在進銷項不符的嫌疑。
更值得關注的是,3戶企業進項稅額已明顯超出了開票地周邊“精絨”的年產量。以上一連串的疑點表明,這3戶企業存在虛開騙稅的重大嫌疑。
8萬實貨交易暴露虛開真相
針對前期發現的疑點及所掌握線索,鑒于案件重大復雜,長春市稅務局稽查局聯合當地公安經偵部門共同組建專案組,對3戶企業正式立案,并對相關人員展開深入調查。
當專案組依法詢問實際控制人閆莉時,其堅稱“精絨”是真實交易,否認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的行為。當被問及這些“精絨”的來源及如何支付貨款時,其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配合調查。
面對這種局面,專案組以涉案企業開票信息為突破口,發現這些農產品收購發票所顯示的銷售方為省內的28名自然人。經過深入走訪,發現這28人均有穩定工作,未曾從事過禽類養殖、銷售以及相關產品的經營活動,并且他們均明確表示,自己的身份信息從未主動提供給他人,也不清楚涉案企業使用他們的身份信息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這件事。
在調取相關數據后,來自外省的一名農戶信息引起了專案組的注意。經實地走訪,該農戶是3戶企業的原材料普通禽類羽毛的實際供應商,曾供應過少量毛片,但出售數量有限、價格低廉,累計交易額僅為8萬元,遠低于企業申報的5484.27萬元的發票開具金額。
此時,28名自然人和1名外省農戶的相關證據初步印證了這3戶企業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違法事實。
“隱蔽倉庫”戳穿出口謊言
在掌握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關鍵證據后,專案組再次對閆莉進行詢問,然而,閆莉仍堅稱交易真實拒不承認虛開騙稅事實。
專案組深入追蹤貨物流向,發現這3戶企業的出口對象均指向一家由閆莉配偶開設的公司。進一步分析流向信息,發現貨物出口后,由船運公司運回至位于國內某省的倉庫。
經實地調查,倉庫業務員表示閆莉此前曾以個人名義通過網絡平臺租賃了該倉庫,貨物運回后暫存于此,但從未有人前來領取過貨物。倉庫貨滿后,閆莉便向其支付相關費用,授意其將所有貨物送往垃圾場銷毀處理。
專案組將倉庫方提供的實際收貨信息,與出口報關單、提運單、發票等資料逐一核對,確認存放于該倉庫的貨物與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的貨物一致,相關單據內容與在國內用于出口報關的單據一致。
至此,以“精絨”為道具的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的全鏈條違法事實徹底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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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制“出口假象”終受法律制裁
經專案組最終查實,以閆莉為實際控制人的吉林省琴航工藝品制造有限公司等3戶企業,通過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虛列進項稅額、出口不具備合理商業目的貨物等違法手段騙取出口退稅,共計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940份,金額5484.27萬元,騙取出口退稅款合計578.1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其違法事實,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稽查局根據上述規定,依法對吉林省琴航工藝品制造有限公司等3戶企業作出追繳騙取出口退稅款578.12萬元的處理決定。目前,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來源丨國家稅務總局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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