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楊斌律師上海昌申律師事務所原主任、創始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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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周五)上午9時半,上海浦東法院開庭審理強奸案(幼女未滿12周歲),爭議焦點: 被告人與未滿12周歲的女方,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時,公訴人認為無須明知對方為未滿12周歲,均構成強奸罪;辯護人認為通過各種途徑確認對方已十六七歲(且對方多次謊報十六七歲,讀職高),是否構罪。
基本案情
1. 雙方系自愿發生關系,無暴力、脅迫情節。
2. 被害幼女借用同租人,社會上成年女子何某某手機,多次主動向男方謊稱自己“已滿16周歲”,在讀職高,身份證丟失;男方幫她平臺叫車,從廣州花都區搭順風車到上海浦東。見面時說自己08年出生,7月底過生日,讀職高。
3. 關鍵證人駕駛員證言證實,被害幼女外表看起來像“16-17歲”。
4. 案卷材料顯示,與男方主動多次進行露骨黃色聊天和“裸聊”的實為另一同租未成年女孩盧某某,她冒用被害幼女名義,并謊報年齡十六七歲。
主要爭議點:
男方不知對方是未滿12周歲幼女,盡到了注意義務,確認對方是十六七歲女孩是否構罪?
· 法律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與不滿12周歲幼女發生關系不需要“明知”。但本案中:
男方接收的所有信息(包括年齡、聊天內容、視頻裸聊,讀職高等)均來自冒名女盧某某。
被害幼女本人也謊報年齡,見面時說自己是08年出生,7月底是她生日,要男子去廣州給她過生日,讀職高,哥哥是警察,且外表成熟,使男方產生了合理且無法避免的錯誤認識,認為她已是十六七歲。
在此情況下,難以認定男子“明知”對方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男子確認對方是十六七歲女孩。
關鍵證據問題:
案發后,同租女盧某某已徹底刪除所有聊天記錄,導致核心證據滅失。
知情人何某某、盧某某等人拒絕配合警方調查,盧某父親拒絕向警方提供盧某某學校及地址;如警方執意調查,則以“跳樓”相威脅,人為阻礙了案件關鍵事實的查明。另醫院檢查,被害幼女陰唇屬陳舊傷。
這些情況導致案件事實存在重大疑點,無法還原案情真相及社會上可能存在的其他違法營利生意鏈。
被害人的“陳述”及“偵查工作情況說明”,共同構成了對指控方證據體系的根本性挑戰。它們證實了本案存在冒名聊天、謊報年齡關鍵證據被毀、證人聯手抗拒調查等一系列異常情況,這些情況共同導致無法證明被告人主觀上“明知”被害人系幼女。
公訴方指控被告人犯有強奸罪,必須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在無法排除“被告人自始至終認為與之聊天的就是盧某某所冒充的那個‘成熟少女’”這一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不能認定余某構成強奸罪。
在被害人姑媽為其聘請的律師與被告人家屬商談“經濟賠償”從20萬元降到5萬元,至今尚未有結果,對方律師無意透露以前代理該被害幼女的前幾次賠償。
《賀新郎·鐵窗淚》
法網千鈞鐵。
看今朝、
稚蕊藏荊林,
暗流急烈。
誰設迷局織羅網,
雙簧迷蹤精絕。
謊庚辰、
職高碧玉。
怎信娥眉十二少,
看豐容、
恰似芳菲妍。
證已毀,
蹤跡滅。
律條森冷冤難言。
嘆人間、
惡徒借法,
暗藏機切。
挾幼訛財成新業,
難防陷阱暗箭。
這世道、
公平怎覓?
便縱有千般爭辨,
對空庭、
孤影悲風切。
鐵窗側,
聲凄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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