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9日,應孫大午先生之邀,我走進保定徐水的大午集團。遼闊廠區的風里,裹著農牧企業獨有的泥土與谷物氣息,更氤氳著教育的書香與醫療的溫潤——此時的大午集團早已不是2007年《風雨孫大午》出版時的規模,而是成長為覆蓋農牧、教育、醫療、文旅的綜合性民營標桿,1998年創辦的大午學校已發展為集幼兒園至高中于一體的綜合學府,惠民為宗旨的大午醫院也已落地生根,踐行著“共享勞動成果”的初心。
孫大午送給我三本書——《風雨孫大午》《大午立憲》《紀念5.27十五周年》,語氣平淡得像聊起天氣:“你隨便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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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午立憲》與《紀念5.27十五周年》是大午集團在2018年3月以內部資料編印,其中《大午立憲》前言“大午的話”一書,集中闡釋了他對企業治理的獨特思考。
《風雨孫大午》是2007年9月由中國發展出版社出版的書,它誕生在一段特殊的司法緩沖期——彼時,孫大午因2003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的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考驗期尚未屆滿,距離刑期正式終止僅剩一個多月。
一位涉案民營企業家,在“附條件不執行刑罰”的緩刑階段,將自己對涉案行為的復盤、對企業經營邊界的叩問整理出版,這種“在約束中發聲”的姿態,在中國商界與司法實踐中,至今仍屬罕見。
這個場景本身就是絕佳隱喻:民營企業家的命運,始終纏繞著轉型時代的法律不確定性——他們既要在市場準入的框架內踩穩合規的線,又可能因制度銜接的模糊地帶,被司法評價的邊界輕易定格成“越界者”。
一、一位民營企業家的時代軌跡:在政策紅利與法律邊界之間
1954年6月生于河北保定農村的孫大午,是我國民營經濟從“默許存在”到“合法確立”進程中,最鮮活的“草根標本”。1985年,他從養雞、養豬起步創辦大午集團,恰趕上1984年《關于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釋放的市場活力。踩著政策寬松的節拍,他把一個農村小作坊,深耕成橫跨多領域的民營標桿,而支撐這一擴張的核心,是他始終堅持的“第三條道路”——既反對唯計劃經濟,也摒棄唯股份制的西方市場經濟模式。
1996年拿到的“河北省養雞狀元”,如今看或許帶著鄉土氣,但在《鄉鎮企業法》尚未頒布的當年,這是農民企業家突破“個體經濟”身份桎梏、叩開現代企業大門的“雙重通行證”——既是行政層面的認可,更是司法語境下對“合法經營主體”的間接確認。民營企業的發展史,從來都是與時代法治進程同頻共振的史詩。
2003年,河北徐水縣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孫大午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涉案的1308萬余元,全用在企業生產經營和配套教育機構運轉上,沒有一分錢流入個人腰包。
該案的核心爭議,戳中了轉型期民間金融的共性痛點:當正規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惜貸”時,企業向內部職工、周邊村民籌集生產資金的行為,該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社會公眾”與“非法性”?也正因如此,此案被法學界稱為“轉型社會民間融資刑事規制的活教材”。
而在風波過后,孫大午并未放棄對企業治理的探索,反而更堅定地推行“私企立憲制”。
他曾詳細剖析過四種企業管理模式:西方股份制易因“資本主導”陷入繼承困境,福特AB股模式仍局限于家族內部,德國模式雖吸收利益相關者卻未徹底放權,而他的“私企立憲”,則讓工齡10年以上的工人參與核心決策投票,家族僅保留監督權和有限收益權,通過“限資本權力、限高管待遇”(高層待遇不超工人10倍),實現“勞資共和”的分配與治理雙重立憲。這套制度隨著集團教育、醫療等板塊的擴張,逐步向基層落地,成為支撐企業持續繁榮的內在骨架。
二、“大午的話”與“封底的預言”:理想與現實的深刻裂痕
翻開《風雨孫大午》,首先映入眼簾的是前言“大午的話”,這篇寫于緩刑考驗期屆滿前的文字,不只是企業家對社會的告白,更是對自身涉案行為的法律反思、對企業合規邊界的自我剖析,更埋下了他對企業治理模式的思考伏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就應該是中間的道路,是大午集團在摸索的這條創新道路”。字里行間的理性與溫度,在當年“刑事涉案人員多噤聲”的司法語境里,顯得格外珍貴。
可書的封底,孫大午的另一句話卻道破了更殘酷的現實:“實際上我們的創業空間又非常狹窄,與政府各部門發生的沖突也很多。”
這句話像一記警鐘,在十四年前就隱約預示了他的終局。這不是簡單的抱怨,而是清醒的認知——一個想在宏觀體制縫隙里搭建微觀理想國的企業家,他的個人權威、企業內部規則,與國家的普遍性法律、行政權力之間,始終存在著結構性的、難以化解的緊張關系。
1. 帶著法律張力的感恩:緩刑期的“權利讓渡與自由邊界”
“政府給了我很多寬容和關照,讓我外出、交游、參加各種會議。”前言開篇的感恩,藏著轉型期涉案企業家的特殊生存狀態。
孫大午能在緩刑期內自由奔走、登臺演講,本質是司法機關對“緩刑考察措施”的彈性適用。這種“特殊待遇”,既是《刑事訴訟法》謙抑性原則的落地,也暗含著對涉案企業家“社會危害性”的動態評估——法律的剛性之外,留了一絲溫度。
而這份溫度,也讓他得以繼續完善“私企立憲”的實踐,將“確權、分權、限權”的理念融入教育、醫療等公益屬性更強的板塊,試圖證明民營企業不僅能盈利,更能承載社會價值。
2. “桃花源”的理想與“狹窄空間”的現實
孫大午在書的封底描繪過他的理想:“大午集團搞的可以說是桃花源的生活方式”,要的是“一種自由和諧的社會形態”。這種理想,正是通過“私企立憲”的治理模式和教育、醫療等配套設施落地的——他想讓企業成為“有差別的共同富裕”樣板,讓市場經濟的勞動成果由社會成員共享。他特意區分“桃花源”與“烏托邦”,就是想說明這份理想的務實——不是空中樓閣,而是基于現實努力、自給自足、內部和諧的社區生態。
可這種高度自治的“封閉空間”,連同他“限制資本說話、限制高管說話”的治理核心,與標準化的法律監管體系之間,注定有解不開的張力。
他踐行的“誰當家誰是老板”的確權理念,在微觀層面模擬了“有限政府+共享市場”的結合體,但當這種內部秩序撞上國家的普遍性法律、行政法規,“與政府各部門沖突不斷”就成了必然。這種沖突的量變,終會釀成壓垮商業帝國的質變。
3. 袒露脆弱的恐懼:刑事合規的“邊界焦慮”
滿紙赤誠的文字里,一句“害怕自己的話不過是井底之蛙的無謂聒噪”,不經意間泄露出內心的脆弱。
這道文字裂縫里,藏著民營企業家的共同困境:當“罪刑法定”原則尚未完全穿透經濟犯罪領域時,企業家的經營行為,常要面對“法律解釋彈性”的風險——今天的合規,可能是明天的越界。
而孫大午的焦慮,更添了一層治理模式的獨特性:他的“私企立憲”既非純粹的市場邏輯,也非傳統的行政邏輯,這種“中間道路”在法律定性上的模糊性,讓他始終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風險中。
這種“不知邊界在哪兒”的不安,正是轉型期民營企業家刑事合規焦慮的真實寫照。
孫大午早看清自己身處夾縫,也知道正與整個系統不斷摩擦,只是或許沒料到,這種結構性的緊張,最終會以如此劇烈的方式爆發。他曾自信地說,“私企立憲”的理論和實踐很扎實,因為它是在博弈中產生的,他甚至歡迎批評與批判,可現實的殘酷遠超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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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愛的回響與時代的答案:從緩刑到十八年
“我欠這個社會的太多了。我要說,我愛這個社會,我愛你們!”前言結尾的告白,字字滾燙,像一顆掏給時代的心。這份愛,化作了他對“私企立憲”的堅守,化作了不斷擴張的學校與醫院,化作了“雖千萬人吾往矣”的自信——他相信自己的探索是未來的方向,相信民營企業能在盈利與社會責任之間找到平衡。
可十四年后,時代給出的回應,是一份十八年的刑事判決書。
2021年7月,河北高碑店市法院一審認定,孫大午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強迫交易罪、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多項罪名,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罰金三百一十一萬元。
這份判決涵蓋的罪名,從妨害社會管理、破壞經濟秩序到侵犯財產,堪稱對民營企業及負責人“經營全鏈條合規性”的一次徹底檢視。比起2003年單一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此次多項指控清晰地表明:司法機關的目光,已從單一的融資合規,擴展到土地、礦產、交易、公務活動乃至公共秩序等企業經營的每一個角落,而他那套“自給自足”的內部治理體系,終究未能抵御外部規則的全面介入。
四、未盡的時代之問
孫大午的命運轉折,早已跳出個人悲歡的范疇。他的案例像一面棱鏡,折射出中國民營企業在特定歷史階段,所面臨的復雜法治生態—— 一邊是想在“狹窄空間”里探索獨特治理模式、承載社會價值的企業,一邊是不斷完善的法律體系,兩者的碰撞,注定充滿張力。他的“私企立憲”試圖回答“民營企業該如何長久發展”,卻未能躲過“民營企業該如何與體制共處”的終極命題。
這場跨越十余年的司法與社會對話,最終凝練成一個時代之問:當企業靠“在沖突中爭取資源”的生存模式,撞上國家普遍性的法律權威時,該如何找到合理的邊界?當民營企業的治理創新超出了既有法律框架的解釋范圍,該如何平衡鼓勵探索與規范發展?從單一的融資邊界,到覆蓋資源、土地、市場交易和社會秩序的全方位合規要求,這對所有想往前走的民營企業來說,都是一道越來越嚴峻的必答題。
這個問題,不只是關于孫大午的個人命運,更關乎法治環境下“民營企業家經營行為刑事合規標準”的明晰化——如何用更精準的法律解釋、更謙抑的刑事介入,讓民營企業在“合法”與“發展”之間,找到一條穩定、清晰的路?這才是此案留給時代最沉重的思考。
孫大午畢生追求的“自然和諧”與“勞資共和”,最終沒能抵擋住外部規則的強力介入;他與企業的命運,正是這種張力爆發后的集中寫照。
那段從書的前言到封底、跨越十四年的自我對話,那些寫在《風雨孫大午》與《大午立憲》兩書中的“大午的話”里的治理理想,最終成了一個關于理想、邊界與權力的沉重寓言——而寓言背后的時代之問,至今仍在等待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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