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如下情形的可以變更撫養權:
1、一方身有重疾,不能撫養孩子,在這種情況下,確實需要考慮是否可以找到適合的人來照顧孩子,以確保健康和安全。
2、另一方有能力承擔撫養責任,卻選擇將孩子扔給爺爺奶奶。
3、孩子過了八歲,如果孩子希望改變撫養權的歸屬,應該尊重其意見。
4、還有其他一些正當理由,比如一方再婚生子后,家庭組成發生了變化,孩子可能會感到不適應,這樣的情況也需要考慮。或者,一方的經濟狀況顯著下降,無法為孩子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這也是需要權衡的因素。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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