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2025年11月21日報道,云南曲靖市麒麟區三寶街道興龍村村民吳某反映,2015年為給次女辦理落戶上學,他與村委會簽了一份協議,2017年上交2萬元計劃生育押金后,孩子才于次年落戶。2023年起,其父多次向村委會、街道辦申請退押金,至今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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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的計劃生育宣傳標語
一筆2萬元的計劃生育押金,橫跨8年仍懸而未決。云南曲靖村民吳某為給次女落戶被迫簽訂協議、繳納押金,卻因未履行結扎義務且生育三胎,被當地官方以“違約在先”為由拒絕退還。這場看似“協議糾紛”的背后,折射出基層治理中政策銜接不暢、權力邊界模糊的深層問題,更拷問著民生保障與法治精神的落地實效。
戶口登記是公民的法定權利,這一原則早有明確界定。1988年公安部與原國家計生委就聯合發文,禁止將節育手術、超生處罰與嬰兒落戶捆綁;2016年《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更是明令取消戶口登記的任何前置條件。但興龍村委會仍以“不繳押金不給落戶”為籌碼,與吳某簽訂協議,本質上是用村規民約架空了法律法規,將公共服務異化為強制履約的工具。更值得注意的是,收款收據明確限定了合法收款范圍,而計生押金顯然不在其列,這種“違規收費+捆綁落戶”的操作,本身就涉嫌侵害村民合法財產權與基本權利。
政策迭代的背景下,“違約論”更站不住腳。吳某2015年簽協議時,全面二孩政策已箭在弦上,2016年正式實施后,原有的絕育要求已失去政策基礎。按照行政法基本原理,政策變更后,行政協議的履行應遵循“從新從優”原則,不再要求公民履行已過時的義務。當地街道辦以“未結扎+生三胎”為由拒退押金,無視了政策環境的重大變化,將過時的義務條款當作不退押金的“擋箭牌”,違背了比例原則與公平正義。即便吳某后續生育三胎,相關責任也應按當時政策依法處理,與此前為落戶繳納的押金無法律上的關聯性,不能混為一談。
基層治理不能困在“過去時”里。村委會聲稱收取押金是“為完成計生工作目標”,街道辦則以“村規民約”為由推脫監管責任,這種說辭暴露了部分基層單位的治理惰性。村規民約作為村民自治的載體,絕不能成為違法違規的“避風港”,必須在法律框架內制定和執行。而街道辦作為上級監管部門,對村委會違規收費、捆綁落戶的行為視而不見,事發后又將責任推給“歷史遺留問題”,顯然未盡到監管職責。更令人擔憂的是,類似未退的押金涉及不少家庭,若不及時清理,不僅會損害群眾利益,更會透支政府公信力。
8年未退的押金,考驗著基層治理的溫度與法治的力度。對于這類橫跨政策迭代期的歷史遺留問題,不能簡單以“協議約定”“違約在先”一推了之。當地相關部門應主動擔當,一方面依據法律法規和新政策,明確押金退還的具體標準和流程,盡快解決包括吳某在內的存量訴求;另一方面要開展全面排查,清理各類違規收取的計生押金,讓沉淀的民生款項回歸群眾手中。更重要的是,要以此為戒,厘清基層治理的權力邊界,杜絕“村規民約大于法”的現象,確保公共服務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民生無小事,枝葉總關情。一筆押金的退還,不僅關乎一個家庭的切身利益,更關乎政策的嚴肅性與政府的公信力。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唯有摒棄“重管理輕服務”的慣性思維,用法治思維化解歷史遺留問題,讓政策迭代真正惠及民生,才能讓群眾在每一起民生事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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