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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姜某某通過電話聯系宋某某購買繩網,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僅通過電話達成交易意向后,宋某某便開始向姜某某供貨。2020年4月7日供貨合計價款12300元,2020年4月23日供貨合計價款15600元,以上兩次供貨均在供貨單上備注現場收貨人為孫某某,后附孫某某電話,但未簽字;2020年5月12日,供貨合計價款13600元,注現場收貨人為姜某甲,姜某甲在供貨單上簽字。三次供貨總金額為41500元。后經宋某某催要,姜某某分兩次向宋某某轉賬共計20000元,剩余21500元一直未付。宋某某多次索要無果后訴至平陰法院,要求姜某某支付剩余貨款及逾期利息。姜某某對前兩次供貨不予認可,并辯稱已超額支付貨款,不欠宋某某貨款。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結合原告宋某某的陳述及其提交的三張供貨單可知,姜某某通過電話訂購貨物,并指定孫某某、姜某甲作為收貨人,符合交易慣例,而2020年5月12日供貨單上有代收人姜某甲的簽字,姜某某亦認可該筆貨款,進一步印證了“電話下單+指定收貨”的交易模式。前兩次供貨單雖無收貨人簽字,且姜某某也不予認可,但供貨單中備注的孫某某電話與實際相符,經宋某某事后電話向孫某某核實,孫某某對收到貨物的事實予以認可且姜某某亦認可雇傭孫某某的事實。綜上,法院認定宋某某實際向姜某某交付三批次貨物,總金額41500元,扣除已付20000元,姜某某尚欠21500元未支付。判決作出后,姜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生意往來中,很多商家圖方便,僅通過電話、微信簡單溝通就達成交易,認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或“熟人合作不用簽合同”。但一旦出現拖欠貨款、貨物爭議,沒有書面合同往往導致“有理說不清”。那么,法院又會如何破解“無合同”難題?關鍵在于“證據鏈”!具體到本案,承辦法官并未因缺乏書面合同直接否定交易存在,而是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宋某某提供的三張供貨單雖前兩次無簽字,但詳細備注了收貨人姓名及聯系方式,其中孫某某的電話經核實真實有效,宋某某事后還通過電話向孫某某確認收貨事實,孫某某承認收到貨物,而姜某某也認可曾雇傭孫某某代收貨物;更重要的是,第三批次供貨單上有代收人姜某甲的親筆簽名,且姜某某本人也承認該筆交易并支付了部分貨款2萬元。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閉環,足以證明宋某某確實向姜某某交付了價值41500元的貨物。最終,法院判決姜某某需支付剩余貨款21500元及相應利息。
在此法官特別提醒: 這類“口頭約定+多環節交付”的交易模式在中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中十分常見,但“口說無憑”風險極大,畢竟“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最穩妥的做法還是在交易前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明確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單價、交貨方式、收貨人、付款時間等關鍵條款,并在每次交貨時要求收貨人簽字確認,或保留物流簽收記錄、轉賬憑證、通話錄音等關鍵證據,只有這樣才是生意長久、權益無憂的“護身符”!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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