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被判15年,二審改判無罪,申請國家賠償115萬。這起案件在結果上來看,從對其立案偵查、刑事拘留、送檢察院批準逮捕到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院起訴審查,最后由檢察院審核卷宗后做出起訴決定,向法院申請公訴,最后一審法院宣判15年。如果沒有二審改判,誰也不知道這是一起“假案”。
為什么說這是一起“假案”,無罪的改判就是對全面有罪程序和結果的全盤否定。在司法實踐中,一直要求“疑罪從無”,實際上都“有罪推定”的思路。
這起案件,從公安禁毒或刑偵辦案人員開始,可以把一個無罪的人送上有罪的流水生產線,再到檢察院繼續失守,最后到了法院一審把一個人重判,如果沒有二審改判,前面這些流程似乎都是正確。
然而,這樣的事情發生后,如何去追責,不僅僅只是國家賠償的申請。一系列辦案人員如何處理舉一反三才是核心問題。這個案子不可能一開始就沒有爭議,所謂的證據最終被完全推翻。說明,辦案單位的業務能力存在嚴重不足,吃不準或把握不好的,為什么一定要往有罪的路上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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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錯一個人,錯辦一個人,有些案子只需要把相互之間筆錄口供做好,一個人有事沒事就可以依此來決定。“證據”是什么?孤立的證據還是具有連續邏輯性的推理,有時候完全還是“筆錄”在起作用。筆錄,就是偵查人員對嫌疑人的訊問方式,甚至采取攻心術的誘導,抓住一些人的脆弱心理,以為真是那么輕松簡單。往往把第一份筆錄做出甚至違心的表達,后面再想推翻,司法機關往往更多采信第一份筆錄。
普通人不具備太多法律意識,更何況被控制后,心理防線容易崩潰。嚴格來說,很多案子可能會有這樣那樣的瑕疵,對于法院而言,尤其基層院,法官工作量非常大,一個法官可能一年要辦幾百個案子,甚至更多。哪有多少時間去看一摞一摞厚厚的卷宗。檢察院有些公訴案子,公訴人都是拖著行李箱到法院去開庭公訴,不知道的還以為是出遠門出差。
對于檢察院和法院而言,檢察院如何把關公安機關辦案的質量,各種口供筆錄、證據材料等等,從里面看出問題,找出問題,退回去補充偵查。最后公安機關繼續移送過來,除非確實補充偵查不到材料過來。檢察院面對公安機關的報捕申請,有些也確實直接否掉。甚至有些案子,某區檢察院不愿意接,認為案子有問題,上面協調另外區的檢察院去公訴。
法院則是更難,基層院是人少案子多,弄錯了還要擔責,有些案子不管怎么判,對方或總有一方去上訪。更何況,有些復雜的案子,沒有太多時間,最后只能是把控辯雙方爭議比較大案子打回去,既不“判決”也不直接改判,而是發回原來法院重審,最終由原來法院去把握前面的判決。
15年對于一個人的人生無異于毀盡,背后的家庭也在風雨飄搖中支離破碎。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偵辦,不是在辦一個人,而是影響到背后的一個家庭甚至幾個家庭,弄不好還會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甚至激化出新的社會矛盾。比如,一個家里的頂梁柱涉案被偵辦,偵查員應該慎之又慎,萬一辦錯了,不是毀滅了一個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撫養問題。沒有人照顧的未成年子女如果走上犯罪道路,這個新的社會問題,責任又是誰。特別是如果案子辦錯了,真是導致對方家破人亡。
經常在說到“人性”這個詞,任何單位任何職業,應該具備最基本的同理心,站在自己的角度上也要站在社會和對方的角度上去做一個有感情的人,有信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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