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我是北方人,前一年冬天去南方過冬沒用到暖氣,今年回北方后,熱力公司讓補繳前一年的取暖費,這筆錢我該交嗎?
也迪律師解答
這筆錢是否該交?核心看前一年供暖季前是否按規定辦理書面報停手續。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條、第六百五十六條,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規則,用戶需按國家規定和約定支付熱費,逾期未繳可能承擔違約責任;國家發改委《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明確熱力價格可實行“基本熱價+計量熱價”兩部制,基本熱費用于彌補管網維護、熱損耗等固定成本,即便不用暖該成本仍會產生。各地《城市供熱條例》也普遍規定,用戶未主動報停視為正常用暖,需全額繳費。
若前一年供暖季前(通常是9-10月),你已向熱力公司提交書面報停申請,且房屋符合分戶控制條件,大多地區無需繳全額費,但需按總熱價30%左右繳基礎熱費;若沒辦報停手續,哪怕確實去了南方沒住,也會被認定為“正常用暖”,熱力公司有權追討全額取暖費,若合同有約定還可能產生滯納金;若小區是串聯供熱、無法分戶關停,無論是否居住,都需全額繳納,因停熱會影響周邊用戶供暖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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