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我公司是2021年成立的民營企業,當時認繳出資或50萬,根據新《公司法》,是否需要在2026年補齊這筆錢呢?
也迪律師解答
根據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明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施行前已設立公司,出資期限超過規定的,需逐步調整至法定期限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配套《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二條進一步明確,2024年6月30日前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給予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的3年過渡期。也就是說如果你公司原章程約定的認繳到期時間,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或已繳足出資,無需調整原期限,更無需2026年提前實繳;若原認繳到期時間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5年,則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剩余期限調整至5年內,并修改公司章程、完成公示。這里提到的3年過渡期的立法目的是避免“一刀切”影響企業經營,給存量公司充足調整空間。你公司作為民營企業,不涉及國家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不適用原出資期限豁免規則。未按規定調整可能面臨信用懲戒,若公司到期債務無法清償,債權人可主張出資加速到期。建議盡快核對公司章程,按上述規則規劃實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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