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看不到?不想負責?趕緊走?
個別肇事者心存僥幸
妄圖“ 一逃了之”
殊不知肇事逃逸終難逃!

2025年6月5日6時35分許,在X360線5公里貴港市覃塘區三里鎮吉塘村吉水屯路口,呂某生駕駛的桂K3***L小型轎車與楊某忠的駕駛桂RD***2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楊某忠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呂某生駕車駛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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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接到報警后,貴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三大隊事故中隊民警迅速開展調查工作。通過調查,辦案民警確定了肇事逃逸車輛駕駛人呂某生。隨后,民警多次前往呂某生居住地陸川縣,依法對其上門書面傳喚,并告知其家屬配合到三大隊接受處理,其均未到案。
11月10日,在陸川警方協助下,呂某生終被抓獲。民警帶其指認現場后,呂某生對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肇事逃逸的事實供認不諱。后經核查發現,2022年至 2024年,呂某生還因無證駕駛被罰款三次。
2025年11月11日,呂某生已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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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做才正確?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警。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自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警。
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圖文:三大隊
采編:甘 霖、李良意
責編:莫清清
審核:劉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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