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胡某與李某通過社交軟件相識。
2024年5月,胡某向李某微信轉賬10000元,李某接收。后胡某向李某發送微信紅包520元,李某未接收。同年6月,胡某通過花唄消費7千余元,為李某購置家用電器。
經胡某多次催促,李某未支付上述款項。后胡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償還借款1.7萬余元。
李某辯稱,其雖已收到相關錢款及電器,但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胡某轉賬都是自愿贈與行為。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胡某于2024年5月向李某轉賬10000元,李某辯稱案涉款項系贈與。李某稱拒絕接受520元的贈與是不想欠胡某人情,但是卻接受胡某10000元的贈與,明顯不合常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李某未能舉證證明該款項系贈與,且胡某于2024年6月至7月通過微信要求李某償還借款,李某未對借款事實做出否認,故該10000元應系借款,李某應當予以償還。
胡某于2024年6月通過花唄消費七千余元,根據雙方聊天記錄,系胡某為李某購置家用電器,而非出借資金。胡某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之意,未能舉證證明李某曾承諾償還,其訴請李某償還該筆款項,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李某向胡某償還借款10000元,駁回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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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的資金融通行為,其特殊性在于兼具金融屬性和人情紐帶,易發生復雜的法律糾紛。
如今,電子支付功能十分便捷,那在民間借貸關系認定中,若只轉賬記錄是否可以起訴借款方還錢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出借人應提高證據意識,如確實產生借貸事實,借貸雙方應盡量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借款性質、金額、還款期限等關鍵信息,必要時出具借條,方能最大限度保障雙方權利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來源丨槐蔭法院,轉自:濟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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