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鐵山 趙家輝
隨著共建“一帶一路”倡議的深入實施,中國與烏茲別克斯坦在新能源汽車領域的合作展現出較強的發展勢頭。尤其是,近年來烏政府在新能源汽車領域出臺了一系列發展規劃和支持政策。因此,有必要系統研究中國新能源汽車企業在烏茲別克斯坦的發展現狀、投資環境及風險,以便為中國企業進一步開拓烏茲別克斯坦市場提供對策建議。
一、烏茲別克斯坦新能源汽車市場及中國企業發展現狀
(一)烏茲別克斯坦的新能源汽車市場
烏茲別克斯坦位于中亞地區,國土面積44.8萬平方公里左右,共分為12個州、一個自治共和國和一個直轄市,2024年人口約為3700萬人,人口密度為中亞五國之首。烏茲別克斯坦繼承了前蘇聯一部分工業基礎,是中亞五國中最早發展汽車產業的國家,也是該地區汽車產業鏈條最為成熟的國家。汽車產業是烏茲別克斯坦工業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在其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為了減少碳排放,促進能源結構轉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推動新能源發展。政府通過減免新能源電動車的進口關稅和提供購車補貼,降低了購車成本,激發了市場需求,還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支持,鼓勵企業投資充電樁項目。在政策支持下,烏新能源汽車市場呈現出快速增長態勢。
(二)中國新能源汽車企業在烏茲別克斯坦發展現狀
2022年,中國的比亞迪公司在烏茲別克斯坦的吉扎克州合資成立了比亞迪烏茲別克斯坦工廠,后又在烏開設了10家銷售及服務中心,成為該地區最暢銷的中國汽車品牌。2023年9月,烏貿易部與比亞迪簽署了《在烏茲別克斯坦生產電動和混合動力汽車及其零部件投資協議》。據烏政府數據,2023年比亞迪烏茲別克斯坦公司實現營業額3.39萬億蘇姆(約19.62億元人民幣),成為烏排名第15的貿易類企業。下一步,比亞迪將繼續擴大在烏的生產規模,提升產能,以滿足不斷增長的市場需求。同時,還將加大研發投入,與烏本土企業共同研發和生產更適合當地市場的新能源汽車,培養當地人才,增設銷售和服務網點,積極參與國際新能源汽車領域交流活動,提升品牌形象,擴大在國際市場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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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國新能源汽車企業在烏茲別克斯坦的投資環境
(一)政治法律環境
第一,近年烏茲別克斯坦政府采取措施鼓勵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2019年,烏批準了《2019至2030年烏向綠色經濟過渡戰略》,旨在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并發展電氣化交通。烏對進口電動汽車免征關稅和消費稅,計劃在2030年1月1日前在烏生產的電動汽車和混合動力汽車免收回收費,并決定制定電動汽車充電站網絡建設計劃。
第二,烏是共建“一帶一路”倡議重要參與國和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烏駐廣州總領事館與廣州汽車行業協會聯合舉辦“一帶一路”論壇,旨在加強汽車領域合作并探索中亞汽車產業新機遇,有助于推動汽車產業向綠色、低碳方向轉型。
第三,烏政府積極推動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要求在國際道路和國道沿線新設商業中心、娛樂中心、加油站、酒店等均需配備汽車充電樁,否則政府將不予批準建設。2024年底,烏全國范圍內完成新增2500個充電樁。
(二)經濟環境
一是經濟貿易持續穩定增長。烏經濟保持穩定增長,2024年外貿總額659.3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8%。中國依然為烏第一大貿易伙伴國和最大進口來源國。
二是勞動力充足且成本優勢顯著。烏勞動人口為1426.99萬人,且人口結構呈年輕化,將來會提供充沛的勞動力。勞動力成本低,有利于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
三是汽車消費潛力強,市場空間大。2024年共進口電動汽車24095輛,其中超過99%的來自中國。鑒于烏的人口結構年輕化和經濟快速發展,新能源汽車既滿足年輕人對智能化電動汽車的需要,又能滿足國家經濟發展需求。
(三)社會自然環境
一是地理和區位優勢顯著。烏位于中亞腹地,地處歐亞大陸的十字路口,具有地理位置優勢。東西方貿易路線交匯于此,連接歐洲、亞洲和中東等各大經濟體,有助于企業對市場需求做出快速響應,節約交付時間和物流成本。
二是汽車相關產業原材料資源豐富。烏富有多種稀有金屬,例如:鋰、鈷、鎳等元素是制造電動汽車電池的重要材料,為電池生產提供了原料保障,有助于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業鏈穩定性。烏大部分地區日照時間長,適合太陽能發電,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重要的清潔能源支持,有助于推動電動汽車普及和使用。
三是中烏兩國文化持續交流互通。2024年中烏國際友好邦交文旅企業高訪團的到訪,標志著文化旅游領域合作深入,促進民心相通。烏總統訪華進一步推動兩國關系升級。這些文化交流活動不僅加深兩國人民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也為更廣泛領域合作奠定基礎。
(四)技術環境
一是中國新能源汽車企業在烏市場的技術優勢與其市場潛力相結合,為雙方帶來顯著發展機遇。烏政府對新能源汽車的支持政策,與中國企業在電池、電機、電控等核心領域的領先地位相得益彰。中國完善的產業鏈和供應鏈體系有助于烏汽車產業快速發展,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
二是中國企業在成本控制方面的突破,使新能源汽車在烏市場更具競爭力,更能滿足消費者對價格和性能的需求。中國車企的國際市場布局經驗有助于烏汽車產業融入全球市場,實現產品的區域化和國際化。
三、中國新能源汽車企業在烏茲別克斯坦的投資風險
汽車產業受國家政策、宏觀經濟等影響較大。為了在烏茲別克斯坦市場穩固發展,中國新能源汽車企業必須全面掌握并深入分析當地營商環境及潛在風險,探索出一條符合自身特點的發展道路。
(一)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對于企業在國際市場中搶奪商機具有決定性作用,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往往與其專利保護技術和知名商標緊密相關。然而,一些企業對法律意識不夠重視,不僅忽視了對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未妥善處理所在投資國的知識產權使用問題,容易陷入專利許可糾紛。
(二)招商引資政策風險
烏茲別克斯坦政府鼓勵外資企業利用當地原材料和資源建立大型生產企業,鼓勵投資者參與政府在未來國家規劃的領域進行投資,鼓勵企業進行深加工,生產國內短缺產品。對投資所占比例越大的企業,給予的支持力度就越大,政策和待遇就越多。但是,許多國外投資企業并沒有和當地政府簽署投資協議,往往只是和合作企業簽訂合同,可能在日后的發展中得不到政府的支持。
(三)出口信用風險
企業在進行投資時必須重視投資保險,以應對潛在的系統性風險。當前我國對外投資保險途徑有限,成本較高,且保險覆蓋范圍較窄。此外,《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承保條件嚴格,一般企業難以滿足,加之部分企業對涉外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使得企業在烏的經營面臨挑戰。
(四)境外勞務風險
隨著中國企業國際項目增多,海外勞務人員管理變得日益復雜。無論是從國內雇傭勞務人員,還是雇傭當地勞工,都存在諸多挑戰。國內勞務人員成本高,期望值與實際環境不符,且易與當地員工產生文化沖突。雇傭當地人員管理難度大,可能因不了解當地法律法規而面臨用工風險,溝通障礙和文化差異也導致管理摩擦。當地宗教信仰和文化習俗可能影響對企業規章制度的接受度,且生活節奏和工作效率可能與企業期望不符。
(五)社會文化風險
中烏兩國在商業文化、管理風格等方面存在差異,在日后發展中因為認知不同,可能會有企業發展緩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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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國新能源汽車企業在烏茲別克斯坦的投資策略
(一)實施全面風險評估,增強對外投資保險保障
在烏茲別克斯坦進行投資、貿易、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時,中國企業需高度重視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這包括事前對投資項目、優惠政策、稅收和外匯管理政策的深入調查,以及對合作方資信、政治、商業和環境保護風險的全面評估,是否存在公眾反對等。認真做好項目可行性分析,做好各類財產保險、信用保險、人身安全保險等,做好銀行的保理業務及各類擔保業務。
2018年5月,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與烏茲別克斯坦國家外經銀行簽訂了《框架合作協議》,旨在促進中烏兩國在經貿和投資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中烏兩國都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的成員國,建議中國企業符合條件時,可以申請MIGA的保險,以進一步降低因政治風險如征收、貨幣兌換、戰爭、政府違約等造成的損失。此外,中國進出口銀行在烏茲別克斯坦也為中國企業提供商業擔保服務,為在海外投資的中國企業提供了堅實的金融后盾。
(二)確保合同條款得到執行,妥善簽訂雇傭合同
在烏茲別克斯坦進行投資時,務必重視與當地政府簽訂正式投資協議,以確保獲得優惠政策的總統令。單純合作意向和合同簽訂并非足夠保障。同時,應謹慎對待出口額和本地雇傭承諾,避免過度承諾可能導致的責任追究。在簽訂合同前務必對合作伙伴進行全面了解,不聽信單方面的介紹和保證。在合同簽署過程中要精確表達每一條款,并對合同文本進行細致審查,避免隨意簽署具有約束力的文件。尤其是在工程類項目中,需注意對方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以及由于項目管理不善或簽證資料不全導致的工期延誤和工程質量問題,可能引起高額索賠,導致施工企業面臨虧損風險。“重合同,守信用”是中國企業傳統美德,也是在海外經營要遵守準則,要遵守烏國法律法規,要合法經營、按程序辦事。
(三)加強知識產權的維護與管理
企業在海外投資活動中必須關注知識產權問題。對于企業自身研發的專有技術,應適時進行專利注冊以獲得法律保護。當涉及使用他人知識產權時,企業需仔細核實其權屬狀況,確認權利人是否擁有該知識產權的完整所有權,以及是否存在第三方的權利主張、爭議或訴訟。為了確保轉讓標的的合法性,企業應熟知投資目的地國家關于專利轉讓和許可的相關法律。中方企業需對與目標公司簽訂的涉及知識產權的合同進行詳盡審查,以規避潛在專利侵權風險。
(四)有效運用雙邊投資協議機制或通過國際公約途徑處理爭端
目前國際上規范和調整跨國資本流動的雙邊投資協定(BITs)主要用于對國外分支機構提供政策條件和投資保護。欲前往烏茲別克斯坦投資的企業應充分了解雙邊投資協定中的相關內容,優先學會保護自己的權益或解決爭端。此外,中烏同為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締約國、《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成員國和聯合國承認并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成員國,在產生爭議時應通過多方途徑來保護自身權益。
〔作者系西安工程大學碩士生導師、陜西易商時代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高級經濟師,西安工程大學碩士生;本文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23BGJ008)、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專項(2024HZ0883)、中國(西安)絲綢之路研究院項目(2016SY01)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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