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對女人不公平,我就簽了個字,憑什么找我還錢?”之前分析夫妻共同簽字貸款被追責的問題時,收到個評論質疑法律對女人不公平,說誰借就該找誰還,我就簽了個字,又沒見著錢,銀行憑什么起訴要我還?這種看法大家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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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下,婚姻期間貸款如果是用于共同購房,房是共同財產共同還貸自然沒什么說的。但有時候是男方因為做生意之類的事借的錢,有的是真做生意虧了,有的不知道怎么用了,總之錢沒直接用到家里。女方作為配偶因為之前有共同簽字被銀行追責,有些女方就接受不了,說錢又沒轉給我,我就配合簽了個字,憑什么找我要錢?尤其是貸款到期時有的已經離婚了,女方就更覺得冤了!但這真的能怪法律不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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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債權人追債要求債務人的配偶共同擔責的,如果借據是夫妻共簽的,那肯定可要求夫妻共擔。如果只有一方簽字的,比如男方單方簽的借條,那債權人得證明這筆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才能讓女方擔責,如果證明不了,原則上法院不支持女方承擔責任。
這規則普通人往出借錢可能不懂,銀行不可能不懂,所以類似情況已婚者貸款時,銀行通常會要求配偶也要簽字。問題來了,如果老公要貸款做生意,女方要不要配合簽字?
簽字,法律上就意味著要共同擔責,到時候說什么錢我沒花、我沒讀過書沒有意義,都是接受過義務教育的成年人,在正式文件上簽字可能的后果自己該清楚!但不配合簽字,那老公的生意就別做了,這錢也別賺了,可能還會影響雙方感情,搞不好得鬧離婚。
關于該不該配合簽字,楊律師給點建議:如果雙方感情沒問題,女方知道男方拿這錢要做什么生意,也支持男方做這個生意,那我覺得應該配合簽字,畢竟賺的錢也是共同財產。如果男方貸款的用途女方不了解或者雖然了解但不支持,甚至雙方感情都有問題了,那就別配合簽字了!總之,想好了再簽字,別鬧這種簽了字被追責又質疑法律不公平的,沒意義!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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