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可能會好奇,服刑人員能不能花錢買刑期,答案很明確,當然不可以。不過在古代,還真有過類似的制度,叫“贖刑”,說白了就是花錢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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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有人被判5年有期徒刑,按照當時的規定,一千兩白銀能贖一年,那他交過五千兩,就能不用坐牢。但這規定也不是什么時候都可以用,只有國家遇上經濟困難,為了填補財政缺口才會允許,本質上是特殊時期的權宜之計。可到了現在,法治社會講究公平公正,這種用錢換自由的做法早就被徹底廢除了。
那現在服刑人員想縮短刑期,該走什么路子?其實只有一條正經路,那就是減刑。但減刑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跟花錢半毛錢關系沒有。
首先要知道,服刑人員在改造期間,必須確有悔改表現,比如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勞動和教育、主動改正錯誤,而且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才有可能獲得減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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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就說說減刑的具體程序,每一步都不可缺少。
第一步,要先對服刑人員的悔改表現進行評定,從日常改造態度、行為表現等方面進行綜合打分。
第二步,監區的民警會集體研究,再召開監區長辦公會審核,確保評定結果客觀。
第三步,審核結果要在監區公示2個工作日,要是沒人提出異議,就會呈報給監獄的刑罰執行科審查。
第四步,刑罰執行科審查后,會報給監獄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結果要在全獄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所有服刑人員和民警的監督。
第五步,開監獄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最終名單,同時按照規定將名單放到網上公開,之后再交給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第六步,人民法院不會隨便下結論,會組成合議庭專門審理,只有確認服刑人員真的有悔改或立功事實,才會正式裁定減刑。
整個減刑過程都是在監督下進行的,檢察院會全程介入,從程序啟動到法院裁定,每一個環節都要審查,發現問題會及時糾正。而且所有參與減刑審核的人,誰簽字誰負責,實行終身責任制,哪怕過了很多年,只要查出當時有違規操作,都要追究責任。減刑的結果也會在獄內公開欄張貼,還會在指定網站公示,所有人都能查到。
總之,在法律面前,財富無法動搖正義的天平,只有真誠悔改才能贏得新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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