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宅神圣不可侵犯:誰能守護公民最后的安全堡壘與生命尊嚴?
當一個人的私宅可以被他人肆意闖入而不受法律制裁時,這個社會的基本秩序已然崩塌。私宅不僅是四面墻圍成的物理空間,更是公民抵御外界侵害的最后堡壘,是生命尊嚴得以存續的最后屏障。英國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曾言:"英國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這一法諺深刻揭示了住宅權在人類文明發展中的核心地位。從古羅馬的"家父權"到現代法治國家的"住宅不受侵犯權",人類歷經千年才確立的這一基本權利,若因司法實踐的偏差而形同虛設,無異于將公民赤裸裸地暴露在暴力威脅之下,使憲法承諾的生命尊嚴淪為空洞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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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與正文無關,村塾梅花版面。為新藏線,即219國道風景】
住宅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其歷史幾乎與人類文明同樣悠久。在古羅馬,《十二銅表法》就明確規定:"如有人夜間闖入私宅,主人可將其殺死而不負法律責任。"中國古代法律同樣嚴懲"夜無故入人家"者,《唐律疏議》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東西方法律傳統不約而同地賦予住宅特殊保護,正是因為認識到住宅的安全直接關系到人的基本生存狀態。啟蒙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論》中將生命、自由和財產并列為三大自然權利,而住宅恰是這三者的物質載體。法國大革命后,《人權宣言》將住宅不可侵犯作為基本人權寫入憲法,奠定了現代法治社會的基石。歷史告訴我們,當住宅權得不到保障時,人的尊嚴就會像沙灘上的城堡,隨時可能被任意襲來的浪濤吞噬。
從法律體系內部觀察,住宅權構成了一張相互支撐的權利網絡的核心節點。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亦設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對違反住宅權的行為施以刑事處罰。這些規定絕非孤立的條文,而是與生命權、人身自由權、財產權等構成有機整體。當非法侵入者破門而入時,他不僅侵犯了物理空間,更撕裂了法律為公民編織的安全網。試想,若一個人在自家臥室都不能確保安全,又如何敢言在公共場所享有人身自由?若連安睡之處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財產權的保護又從何談起?法律體系的內在邏輯決定了,住宅權一旦失守,整個權利大廈將岌岌可危。
住宅權與正當防衛權的關系,構成了公民對抗不法侵害的雙重法律屏障。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在住宅受侵犯時具有特殊意義——家是一個人最熟悉的環境,也是保護家人安全的最后陣地,當暴力侵入發生時,防衛者往往處于極度恐慌狀態,法律不能要求他們在電光火石之間精確拿捏防衛限度。美國"城堡法則"、英國"住宅防衛特權"等法律原則,都承認住宅內防衛的特殊性。若司法實踐忽視這一特殊性,將導致公民面對入侵時畏首畏尾,變相鼓勵不法分子肆無忌憚。法律絕不能要求公民在自己的城堡中做任人宰割的羔羊。
一個健康的社會,必須在秩序與自由之間找到平衡點。法國思想家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指出:"社會秩序是一項神圣的權利,它為所有其他權利提供了基礎。"這種秩序的核心,正是每個公民都能在自己的私密空間中獲得免于恐懼的自由。當法律不能有效保護這種最基本的安全需求時,社會契約就會面臨解體危險。我們難以想象,一個人在家中隨時可能遭遇闖入而得不到法律救濟的社會,還能稱之為文明社會;我們也難以認同,當家人在暴力威脅下戰栗時,法律卻要求他們保持絕對克制。這樣的社會或許有法律條文,但已失去法律的靈魂——正義。
私宅的神圣性不是一項可以討價還價的權利,而是現代法治不可觸碰的底線。從歷史長河看,人類為爭取住宅安全付出了太多代價;從法律體系看,住宅權牽一發而動全身;從社會秩序看,住宅安全是文明社會的基石。當有人質疑住宅防衛的正當性時,我們應當堅定回應:我的家就是我的城堡,在這座城堡中,我不僅有權利生存,更有權利有尊嚴地自衛。法律保護這一權利,不僅是保護四面墻內的安全,更是保護整個社會的正義根基。唯有堅守這一原則,憲法承諾的生命尊嚴才能從紙面走向現實,每個公民才能在深夜安眠時確信:我的家,法律為我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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