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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但不應成為極端暴力行為的“免罪金牌”。
近日,廣西一名7個月大男嬰被兩名未滿12周歲的女孩殺害的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據報道,兩名嫌疑人分別為9歲和11歲,當地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年齡不滿十二周歲,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年齡”。
這起悲劇再次將低齡未成年人極端暴力行為的責任追究問題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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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悲劇發生在2024年7月21日下午5時許,兩名女孩進入受害男嬰家中院子,對僅7個月大的嬰兒實施了“高處抱摔”、“踩踏”等暴力行為,導致嬰兒不幸死亡。
男嬰父親黎先生提供的監控錄像記錄了兩名女孩進入其家院子的情況。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經審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明確表明兩名嫌疑人因年齡不滿十二周歲,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年齡,決定不予立案。
黎先生透露,法院判兩家賠償90萬元,但這筆錢實際上未能執行,“對方就一句話,沒錢”。案發已一年,黎先生表示不知自己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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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三個層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為關鍵的是第三款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一規定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內容,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有條件地從14周歲下調至12周歲。
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發育尚未成熟,不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考慮的。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秉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的原則。
追究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必須同時滿足多個要件:
一是罪名要件,僅限于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兩種犯罪;
二是結果要件,必須造成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后果;
三是情節要件,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
四是程序要件,必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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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在本案中,兩名嫌疑人分別為9歲和11歲,均未達到12周歲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因此不符合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
行為與責任失衡:從客觀行為看,若報道中“高處抱摔”、“踩踏”等情節屬實,其手段可能符合“特別殘忍”的特征,但由于行為人年齡低于12周歲,依法不能啟動刑事追訴程序。
法律后果: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對于因不滿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應當“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民事救濟:受害人家屬可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本案中法院已判決兩家賠償90萬元,但執行面臨困難,反映出民事救濟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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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對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法律的天平需要在懲戒與教育之間找到平衡點。年齡不應成為極端暴力行為的“免罪金牌”,懲處也并非最終目的。
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同時,如何有效矯治低齡犯罪者、預防類似悲劇重演,需要法律與家庭、學校、社會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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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強律師
北京華資律所律所創始人,律所主任
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領域
趙強主任深扎法律行業近20年,對客戶案件有清晰的審慎判斷和豐富的辦案經驗,在重大疑難刑事辯護、公司法、建設工程施工、民間借貸等民商事訴訟與爭議解決方面有很高的造詣,多年來以高超的專業素養,收獲了良好口碑與眾多社會榮譽。
▌執業領域
趙強主任在重大疑難刑事辯護方向有很豐富的經驗,代理過多起具有影響力的刑事案件。
同時,趙強主任作為北京華資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多年來為數百家大、中型央企、國企提供了專業的法律服務,行業涉及家用電器、電子元器件、醫藥、通信器材、金融服務、商業貿易、倉儲物流、半導體設備等多個方面,業務范圍涵蓋投資、并購、資產重組、公司、商業、不動產、建筑工程承包、技術許可、產品質量責任、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普通清算、破產、擔保、勞動等眾多領域。
▌代表性案例
- 南某某詐騙案,最終以檢察院不予批捕結案
- 楊某某詐騙案,在偵查階段以取保候審結案
- 胡某某徐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最終以檢察院不予批捕結案
- 姚某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最終以檢察院不予批捕結案
- 薛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委托人一審最終判處了緩刑
- 周某某故意殺人案,在死刑復核期間,法院做出不予核準并發回重審裁決
- 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8)冀0423刑初245號刑事判決
- 張某某尋釁滋事案,(2020)京0101刑初222號刑事判決
- 郭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2020)京0108刑初490號刑事判決
- 張某某訴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 (2018)魯1725民初5280號
- 楊某某訴張某某、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 (2019)冀0427民初953號
- 張某某訴李某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 (2019)冀04民終2973號
- 某某(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訴陜西某某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 (2020)京03民終3287號
- 閆某訴楊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2018)京0115民初17623號
- 尹某某與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教育培訓仲裁糾紛(2020)京仲裁字第1076號
- 竇某訴范某某合作合同糾紛(2019)京0115民初220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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