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市中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勛公司”)就淮安市淮海天宸花苑市政工程工程款拖欠事宜,正式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家小微企業按約完成的工程已竣工合格三年,卻僅收到約50%工程款,剩余款項仍被拖欠。因一審判決未支持其全額工程款訴求及開發商連帶責任主張,公司陷入“履約難獲償”的生存困境。
項目履約合規有據,結算停滯致欠款三年
淮海天宸花苑項目由淮安市和錦置業有限公司(和錦公司)開發,其股東含淮安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碧桂園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等知名企業。作為含國企股東背景的開發企業,和錦公司本應恪守誠信履約原則,卻出現工程款長期未結清的情況。其股東淮安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國有股東,未充分履行股東監督職責,督促項目結算與付款流程規范推進,相關流程存在不規范之處。
2019-2021年,中勛公司先后與常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常富公司)、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南通二建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包工包料承接該項目一、二標段核心市政工程。合同簽訂后,中勛公司按約施工,所承接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完成備案,質量符合要求。
按合同約定,總包方應在收到結算報告后45日內完成審計,但兩公司拖延至2024年2月6日才將結算資料提交碧桂園審計平臺,而和錦公司明知工程已竣工合格,未按規定及時推進結算進程,未給出明確實質性回復,導致工程款支付陷入停滯。
更值得關注的是,和錦公司存在對政府監管資金使用不規范的問題,違反《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開發企業應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要求,未優先支付工程欠款,也未對下游合作方的款項流轉履行監督義務,直接導致預售資金未切實流向施工環節,造成實際施工人回款無門。
庭審中,和錦置業承認已支付款項90%,常富公司與南通二建在收到90%款項后,僅支付中勛公司約50%款項,剩余款項被兩家總包公司挪用。10%未結款久拖未付,資金回籠受阻。
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公司已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共一百五十余萬元,同時持續承擔高利率貸款利息,企業日常經營面臨巨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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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項目圖一(爆料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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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項目圖二(爆料人提供)
一審判決兩大核心爭議法律依據與事實認定引質疑
2024年9月,中勛公司向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提起兩起訴訟,分別要求常富公司、南通二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和錦公司在欠付總包方工程款范圍內擔責。2025年9月,一審判決部分支持工程款訴求,駁回和錦公司擔責主張。中勛公司認為審理存在爭議,依法提請上訴。
關于發包人和錦公司應否承擔連帶責任。中勛提交證據證明和錦付款低于約定,亦當庭陳述和錦公司欠付其工程款約2000余萬元,和錦公司當庭未提出任何異議。但一審審理過程未認定上述事實,以“未最終結算”、“未舉證欠付金額”駁回訴求,與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存在差異。
中勛公司認為該認定存在不當:依據建設工程領域法律規定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發包人是否足額支付工程款的舉證責任應倒置,應由和錦公司提供付款憑證、結算文件等證明其已足額付款,而非要求實際施工人承擔舉證責任;和錦公司惡意拖延結算已逾三年,根據《民法典》公平原則及相關司法判例,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拖延結算的,應視為付款條件已成就;法律條文《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實際施工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且已有多起生效判例確認該規則,一審法院未采信明確法律規定與裁判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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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說明圖三(爆料人提供)
信訪求助盼公正小微企業呼吁權益保障
目前,中勛公司向淮安市信訪局提交書面材料,反映和錦公司股東監督責任落實不夠到位、項目預售資金支付不規范等問題,請求相關部門督促和錦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擔責,同時追究涉事監管責任,及時糾正,保障合法權益。
中勛公司法人吳先生稱,公司作為小微企業已按合同完成合格工程,卻因工程款拖欠陷入生存危機,公司已墊付的農民工工資及銀行貸款利息持續累積,若問題不解決,企業經營難以為繼。希望地方部門能夠介入推進,及時處理落實款項,給出一份讓群眾滿意的答卷。
截至發稿,兩案已進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程序,這場持續三年的工程款拖欠,使小微企業生存艱難。
誠信是行業立身之本,履約必償是市場底線,地方部門有效監管與公正司法是維護市場秩序的核心保障。工程款長期未結清不利于行業健康發展,也影響市場公平正義,地方部門需進一步強化監管,更好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我們期待地方相關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職責,規范建設工程領域結算付款流程,整治“拖欠工程款”亂象。讓誠信主體安心經營,讓法治為建設工程領域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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