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
宜昌市消防救援支隊聯合相關部門
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開展消防隱患排查
發現個別物業單位在日常管理中
存在不同程度的消防安全隱患
現將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一
宜昌市全心物業有限責任公司
案件情況:西陵區消防救援大隊在檢查中發現,亞洲廣場小區地下室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保持完好有效,物業服務企業宜昌市全心物業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處理結果:宜昌市全心物業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西陵區消防救援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給予宜昌市全心物業有限責任公司罰款711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宜昌華苑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案件情況:消防監督人員對宜昌華苑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管理的奧美花園小區進行檢查時發現,奧美花園小區1號樓、2號樓使用的鋼木質防火門(GMFM-1023-d5A1.00(乙級)-1)門框未進行填充。根據《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XF588-2012)第6.12.1.2.3條和7.2條的規定,現場判定為不合格消防產品。大隊責令該物業公司限期整改。到期后,大隊對該小區進行復查時,發現該單位使用的不合格消防產品部分逾期未改。
處理結果:宜昌華苑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了《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轄區消防救援大隊根據《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給予宜昌華苑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罰款51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金麟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案件情況:消防監督人員對金麟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管理的高投德鄰院小區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小區消防控制室人員未落實雙人值班且存在無人值守的情況。
處理結果:金麟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違反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構成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違法行為。轄區消防救援大隊根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給予金麟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61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宜昌消防
編輯:周開明
審核:張 旭
簽發:鐘 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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