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楊斌律師上海昌申律師事務所原主任、創始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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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關于李C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案二審在菏澤中院開庭。心情非常復雜。
本案歷時821天,兩年3個月,經歷兩次退偵,四次延期,一次變更訴訟請求,會見他十六次,旅程累計數萬公里。
一審于2024年5月9日第一次在山東東明法院開庭,主要爭議點圍繞“購買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溴素須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備,報備時應提交產品名稱、數量、合法使用需要證明,出于商業機密,李C讓合作另一方生產報備單位以A產品替代實際生產B產品進行報備,該虛假報備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展開激烈辯論,開庭一天。
本案一審法院立案時間2024年3月25日,審期到2024年6月24日;第一次開庭時間為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13日東明縣公安就李崇是否具備“自首”情節出具《到案經過》。
2024年6月11日,東明法院經菏澤中院批準,延期3個月,到2024年9月24日,本辯護人對此次延期沒有異議。
2024年9月23日,東明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204條規定,申請第一次延期。該法條內容不是延期審理理由,是中止審理理由;申請里沒有說明延期的具體事實與理由,也沒有說明延期多長時間。
一審法院也未經申報,履行延期審批程序,擅自決定同意延期,也沒有說明延期多長時間,到什么時間止。(第2次延期)
2024年12月20日,東明檢察院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違背《刑事訴訟法》關于變更起訴書的規定,對原起訴書的主要事實予以變更,并遞交東明法院。
據此,東明法院接收《起訴變更決定書》,并根據《刑事訴訟法》204條規定,決定第3次延期,延期多長時間,迄止時間不明,也未分清204條是中止審理還是延期審理條款。
2025年2月18日,本案第二次開庭審理。
2025年4月21日,東明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204條建議延期,無理由,無事實;一審法院也未根據《刑訴法》關于申報、審批規定,擅自決定延期4個月,到2025年8月21日止(第四次延期)。
四次延期,有兩次延期多長時間沒有確定。延期4個月,依據何在?每次延期是先期做出,還是歸檔后補的?
另外,決定延期審理后通知看守所變更羈押期限通知只看到了一次,且變更羈押時間與決定延期審理時間也不一致。
關健是本案事實清楚,案情并不復雜,上訴人李崇自始至終認罪態度好,審查起訴階段也是做了認罪認罰的,一審第一次庭審時也堅持認罪認罰的。那原因究竟何在?
公訴人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變更起訴書主要事實的問題,這是一個涉及刑事訴訟程序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問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23條 “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證據沒有變化,但罪名、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可以變更起訴;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追加、補充起訴。”
該條款規定了檢察機關變更起訴的條件。其核心在于“發現”新的情況。
公訴人變更起訴書的主要事實,屬于對指控內容的重大調整。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屬于無正當理由的變更,違反了法定程序,屬于程序違法。
· 變更后的起訴書所依據的事實若缺乏證據支持,將直接影響案件的定罪量刑。若法院依據該違法變更的事實作出判決,該判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將受到嚴重質疑,可能導致被告人被錯誤定罪量刑。
公訴人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變更起訴書的主要事實,屬于程序違法行為,該變更行為不合法。
公訴人違法申請延期審理,公訴人多次申請延期審理,但未說明理由,或其理由與法律規定不符。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延期審理必須有法定的正當事由。公訴人無正當理由或隱瞞理由的申請,屬于濫用訴訟權利,違反了法律的明確規定,干擾了法庭的正常審理秩序。
一審法院違法決定延期審理。未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和批準,擅自同意延期。
· 法院對延期審理的申請負有審查義務,必須確保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法院未經審查或未按程序審批即予同意,構成了程序違法,屬于審判權行使的不規范,損害了審判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刑事訴訟法》第204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該條文明確了可以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公訴人申請延期的理由必須符合上述規定之一。無理由或理由不符的申請,即不具備合法性基礎。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該條文進一步明確了因補充偵查而延期審理的后續程序。這反襯出,即便是符合規定的延期,也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和時間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上述違法行為侵犯辯護權:無故延期會導致訴訟程序被不當拖延,使得被告人長期處于被追訴的不確定狀態,同時也可能影響辯護律師的準備工作和辯護策略的實施,實質上是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損害司法權威,法院違法決定延期,破壞了程序的嚴肅性和可預期性,動搖了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公訴人無正當理由申請延期以及一審法院違法同意延期的行為,均構成程序違法,屬于嚴重的訴訟程序違法。
馬上就要開庭啦,心情非常復雜,既希望能盡快改判,恢復自由,又深感司法體制禁錮,前景渺茫。明知是冤案,老天對其極其不公。途徑就此一條,須抱必勝信念。
《滿江紅·菏澤中院刑庭感懷》
獨對刑庭心浪卷,
寒燈照影愁云結。
憶曾帶病赴京魯,
滬上東明足跡遍。
兩載滄桑凝案卷,
退偵延期起訴變。
青衫磨透見精誠,
鐵硯踏破尋證鏈。
玉樹忽傾橫遭劫,
椒房稚子啼痕綿。
縱知前路關山阻,
仍向法槌爭善念。
劍指冤塵喉舌裂,
人間公道據力諫。
何時北風吹沉冤,
碧落云開盼月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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