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具有狗咬人、人摔死狗、狗主人帶人砸門闖入、撕打中宅主持刀反殺情節的狗咬人引發的殺人案,在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九派新聞”、“紫牛新聞”、“都市現場”等多家媒體通過采訪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代理律師的方式,對案件進行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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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報道,案情大致如下:2025年1月30日15時許,申某某兒子外出打水時,被被害人郭某某家拴在路邊的狗咬到,其將狗摔死。雙方為此事協商未果,報警處理也沒有結果。
19時許,趙某暉同妹夫韓某、外甥劉某偉三人帶著鐵锨來到申某某家門外,邊砸門邊喊,讓申某某開門。三人將申某某家多處玻璃砸破,韓某將大門踹開。
申某某、申某芝與女兒申某倩從家中廚房出來,雙方在院內發生爭吵。郭某某之女郭某璇、郭某婕也來到申某某家中爭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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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郭某某從家出來進入申某某家中,郭某某、趙某暉、韓某與申紅良、申某芝、申某倩在院子客廳東面窗臺扭打,申某某拿起放在窗臺上的刀揮刺,將郭某某、韓某、趙某暉、郭某璇刺傷。
當晚,郭某某被送至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申某某因全身多處淤青、鼻骨骨折被鑒定為輕傷。
長治市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申某某提起公訴。檢察院認為申某某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申某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屬于正當防衛,被害人的代理律師認為屬于防衛過當。
在這則新聞的留言區,絕大多數的網友贊成屬于正當防衛,理由是,被害者一方這么多人,晚上硬闖到別人家,又砸玻璃又踹門又打人的,明明屬于違法的一方,房主應該具有防衛反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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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網友的觀點,多是基于死者一方先是具有非法侵入住宅的情節,進而認為,房主理應具有無限正當防衛(即殺人也不承擔責任)的權利。類似的觀點,很多都是引用外國的,私闖民宅可以直接擊斃的司法案例,說明網友保護自己民宅權利意識的提高。
事實上,我國現有的司法界,認可對非法侵入住宅者可以實行一定的正當防衛,但不能行使無限防衛。還記得曾經全國熱議的于歡案不?也是具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而且還有非法拘禁的情節,最終二審還是判決,于歡不是正當防衛,而是防衛過當。
對于非法侵入住宅的情況,如果侵入者沒有對住宅內人員的生命安全等造成嚴重威脅,防衛人應采取適當的防衛措施,如報警、驅趕等,而不應采取過度的暴力手段。如果侵入者對住宅內人員的生命安全等造成了嚴重威脅,防衛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衛措施,但也需要在必要限度內。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且防衛行為必須是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防衛行為需要在必要限度內。如果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司法實踐通常稱該情況為“防衛過當”。
“人民法院案例庫”編號為“2024-18-1-179-001”汪某佑正當防衛案中,雙方曾因建房產生矛盾。2017年8月6日晚8時許,一方三人來到汪某佑家準備質問汪某佑。燕某某等始終未表明身份,汪某佑拒絕開門,燕某某、趙某踹開紗門,闖入家過道屋。汪某佑被紗門打傷右臉,從櫥柜上拿起一鐵質摩托車減震器,與燕某某、趙某廝打,先后將燕某某和趙某頭部打傷,致趙某輕傷一級、燕某某輕微傷。
案經兩級法院認定,被害人燕某某、趙某等人于天黑時,未經允許,強行踹開紗門闖入被告人汪某佑家過道屋。燕某某、趙某與汪某佑并不相識,且不表明身份、天黑時強行踹開紗門闖入汪某佑家,該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居住安寧,而且已對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嚴重威脅,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可以進行防衛。因此,汪某佑為制止不法侵害,隨手拿起摩托車減震器,在雙方廝打過程中將燕某某、趙某打傷,致一人輕傷一級、一人輕微傷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中的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檢例第46號)中認為,在民間矛盾激化過程中,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輕微人身侵害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行為的強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可見,對于非法侵入住宅是否可以行使防衛權,從最高檢到最高法,我國司法界已經形成了既有的審判指導案例,掌握的標準是,可以行使適當的防衛權,并不是無限防衛權。至于外國的非法侵入住宅,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先發制人的案例,并不適用。
據此,狗咬人引發的殺人案,造成了一死三傷的結果,按照現有的審判指導案例,認定防衛過當,并無錯誤。此前,已有諸多案例,都是如此判決的,會因為這個案件被媒體報道了,就改變以往的審判指導案例嗎?難!很難!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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