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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一方入侵私宅時是否持械是一個關鍵因素。
前文回顧:
這是一場“狗命官司”引發(fā)的羅生門。
正月初二,狗咬青年,青年摔狗,狗主夜闖民宅,主人拔刀相向……又出了一條人命。
11 月 13 日該案在山西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庭審時長超 6 小時,最終未當庭宣判
案情聽上去簡單,但細節(jié)復雜,雙方各執(zhí)一詞。警方先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抓了砸門的郭家三人,轉頭又以故意傷害罪起訴揮刀的申某良。
一場混戰(zhàn),無人清白,所有人都成了法律的被告人。
現(xiàn)在的問題是殺人的申某良堅稱正當防衛(wèi)。這觸發(fā)了網友的敏感神經,獲得大多數(shù)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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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大體如下:
1、2025 年 1 月 30 日(正月初二), 15 時許,申某良的兒子外出打水時,被郭某某家拴在路邊的狗咬到,便將狗摔死。
2、申某良的妻子與郭某某的妻子趙某暉協(xié)商無果后報警,而趙某暉未配合民警前往派出所處理。
3、當晚 19 時許,趙某暉和妹夫韓某、外甥劉某偉來到申某良家,砸破玻璃并踹開大門,雙方在院內發(fā)生爭吵,郭某某的兩個女兒也加入其中。之后郭某某趕到現(xiàn)場,多人和申某良一家扭打起來,申某良拿起窗臺上的剔骨刀揮刺,刺傷了郭某某、韓某等四人。最終郭某某因單刃銳器多次捅刺導致左股動脈離斷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雙方爭議之處很多。
首先,為什么殺狗?
申某良的兒子稱,當時是郭家的狗突然沖到了公共區(qū)域咬了自己,狗鏈長3-4米,他摔狗是擔心朋友也被咬。
郭某某的妹妹出示狗鏈購買記錄,證明狗鏈長 1.7 米,狗一直拴在自家區(qū)域,還稱申某良的兒子是酒后惡意逗弄狗并用板磚將其砸死。
其次,為什么不去派出所接受調解?
申某良一方表示,他們主動聯(lián)系郭家協(xié)商賠償,遭對方辱罵“人不如狗值錢”并拒絕調解;申家報警4次,警方建議“關門避險”。
郭某某一方則說,派出所曾聯(lián)系調解,但申家人的威脅話語激怒了郭家人,所以沒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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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關鍵的爭議細節(jié):郭某某一家上門毆打到什么程度?
現(xiàn)場沒有監(jiān)控,所以只能各說各話,結合生活常識與有限的證據(jù)進行判斷。
申某良的女兒表示當晚郭家是破門而入,郭某糾集親屬共9人,持鐵鍬、棍棒、磚塊等器械砸碎申家門窗,持續(xù)打砸約30分鐘。闖入者高喊“今晚弄死你們”,圍毆60歲的申父致其鼻骨骨折倒地;申妻及女兒阻攔時遭毆打,面部被玻璃劃傷。
庭審中申某良堅稱自己是正當防衛(wèi),其代理律師也認為現(xiàn)場昏暗、形勢緊迫,申某良的反抗迫不得已,不存在防衛(wèi)過當,堅持為其做無罪辯護。
死者妻子趙某某稱他們是空著手過去的,“僅砸玻璃未動手”,否認圍毆。他們準備走時,丈夫才進門,但剛進來十幾秒即被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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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說下傷情鑒定:郭某身中9刀,手部防御傷,死因失血性休克。
殺人者申父鼻骨骨折、全身淤青,傷情鑒定為輕傷。
差不多是這樣。
檢方初期認定申父“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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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已是第N起“狗命官司”了。
網上很多人支持殺人者正當防衛(wèi),有兩個主要原因。
第一,是方案某些狗主人,他們把寵物當兒子寵,卻視鄰居如草芥。社區(qū)里,那些不牽繩、不戴嘴套、糞便不清理的“狗霸王”比比皆是,倘若狗咬人后郭家積極配合調解,而非夜間上門“討說法”,這場悲劇本可停留在民事賠償層面。
說到底,狗不懂法,但人得懂。對狗主人的責任約束,不能總等出了人命才用鮮血寫進判決書。
其次,這個案子是死者聚眾闖入殺人者引發(fā)。殺人者身上也構成了輕傷,這容易讓網友產生心證:殺人者是被逼無奈的反擊。
很多人認為,此案像極了“昆山反殺案”,但更殘酷,因為是9人闖入民宅威脅。應參照昆山案判定正當防衛(wèi)。
我們回看一下昆山反殺案的細節(jié):
2018 年 8 月 27 日 21 時 30 分許,劉海龍醉酒后駕駛寶馬轎車,強行闖入昆山市震川路與順帆路路口的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行的于海明險些發(fā)生碰擦,雙方由此發(fā)生爭執(zhí)。經同行人員勸解后,劉海龍突然下車推搡、踢打于海明,且在勸架過程中仍持續(xù)追打。之后他返回車內取出一把全長 59 厘米的管制砍刀,連續(xù)擊打于海明的頸部、腰部和腿部。打斗中砍刀意外甩脫,于海明迅速搶到砍刀,在爭奪過程中 7 秒內捅刺、砍擊劉海龍腹部、臀部等部位共 5 刀。劉海龍受傷后向寶馬車跑去,于海明追砍兩刀均未擊中,其中一刀砍中車輛。最終劉海龍倒在距車輛 30 余米的綠化帶內,后經搶救無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昆山反殺,有確鑿證據(jù)證明于海明受到急迫的死亡威脅,但長治一條狗命引發(fā)的慘案,目前還是各說各話,我很奇怪:出了命案,9人入室持沒持械,警方都沒調查明白嗎?
如果持械,我傾向于支持正當防衛(wèi)。如果只是空手,可能防衛(wèi)過當或故意傷害更貼近?雖然死者一方已觸犯非法入侵住宅罪。
支持者稱:“私宅是公民最后堡壘,難道要等鼻梁骨被打進顱腔才能動刀?”
質疑者駁:“9刀是否過度?倒地的入侵者還算繼續(xù)威脅嗎?”
但所有這些立場,最終還要看證據(jù)指向哪里。
我覺得死者一方入侵私宅時是否持械是一個關鍵因素。
正當防衛(wèi)的尺度,總在事后被放大鏡審視。誠然,我們要求一個鼻骨骨折的老人,在自家被入侵的混亂中精確控制每一刀,并不現(xiàn)實。但入侵私宅者,按入侵私宅罪判決即可,如果沒有造成迫切的危險,終歸還是罪不該死。
最后說句雞湯話:狗命當然重要,但別為了狗命搭上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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