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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之變:門閥政治與中古中國社會秩序的重塑
推薦指數 : ★★★★★
ISBN
978-7-5231-1612-8
作者:李亮
定價:88.00元
出版單位:現代出版社
好書試讀
奇異的婚配:世家大族的婚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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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族在控制了官制后,為了擴充權力、保持特權的穩定性,并鞏固優越地位,在婚姻方面制定了世族與寒門不許婚配的嚴格規定。《三國志·魏書·王粲傳》記載:
王謙為大將軍何進長史,進以謙名公之胄,欲與為婚,見其二子使擇焉,謙弗許。
同樣的事情又發生在了西晉。《晉書·華廙傳》記載:“韓壽托賈后求以女配(華)廙孫陶,廙拒而不許。”
何進、韓壽雖然握有實權,但出身卑微;王謙、華廙卻屬當時的頂級大族。可見,大族在權力和門戶方面,寧可固守門戶,也不肯屈就權力。這種婚配規則到了東晉南北朝時期,更是愈演愈烈,且讓人啼笑皆非。《魏書·崔巨倫傳》記載:
巨倫有姊,明惠有才行,因患眇一目,內外親類莫有求者。其家議欲下嫁之。巨倫姑趙國李叔胤之妻,高明慈篤,聞而悲感曰:“吾兄甚德,不幸早世,豈令此女屈事卑族。”乃為子翼納之。
崔氏是北魏時期的大族,所謂“卑族”,當然指寒門而言。可見,在世族眼中,即使家族成員有殘疾,也不能下嫁“單家”,這是一條鐵律,不能違反。只是苦了娶這位殘疾女子的小伙子。
《魏書·趙邕傳》也記載了一則可笑的故事:
(趙邕)與范陽盧氏為婚,女父早亡,其叔許之,而母不從。母北平陽氏,攜女至家,藏蔽規免。
盧氏和陽氏都是當時北魏的大姓世族,趙氏雖屬世族,但與盧、陽不能比肩,才發生陽氏“攜女至家,藏蔽規免”的事情。可見,門戶在當時的婚配中有著巨大的影響力,即使同屬大族,也不能隨意婚配。
不僅北朝,南朝的婚配規則同樣嚴苛,甚至到了要皇帝干涉的地步。《南史·侯景傳》記載,侯景上書皇帝,想娶王氏或謝氏的女子為妻,皇帝答復說:“王謝門高非偶,可與朱張以下訪之。”侯景是南梁的權臣,出身卑微,卻想娶當時的頂級大族之女為妻。所以,即使是皇帝也不敢冒這個風險答應侯景的請求,只能婉轉地讓他在更低一級的大族中尋找配偶了。
江蒨是南梁的臣子,出身江姓大族。《梁書·江蒨傳》記載當時的權臣徐勉請江蒨的門客翟景為自己的第七子徐繇向江蒨求婚,“蒨不答”,徐勉又向江蒨之弟江咠和王泰的女兒求婚,二人都拒絕了。王泰出身瑯邪王氏,也屬于頂級大族。而徐勉出身貧寒,自然不能得到江氏和王氏的青睞。徐勉知道此事困難,才讓江蒨的門客代自己求親,果然被拒。
《陳書·王元規傳》記載:
元規八歲而孤,兄弟三人隨母依舅氏往臨海郡。時年十二,郡土豪劉瑱者,資財巨萬,以女妻之,元規母以其兄弟幼弱,欲結強援。元規泣請曰:“姻不失親,古人所重,豈得茍安異壤,輒婚非類。”母感其言而止。
所謂“非類”,就是門戶不同。王元規出身太原王氏,雖家道中落,但屬當時的頂級大族。因此,門戶觀念極深的王元規自然不愿娶暴發戶的女子為妻。可見,門戶觀念在當時的社會中多么根深蒂固,連一個十二歲的孩童都被荼毒了。
魏晉南北朝時代的婚配規則不僅適用一般人,就是對皇室成員,大族依然不愿違反,因為皇室雖擁有權力,但非名門出身。史料中記載了三個極有趣的小故事,恰恰反映了這個現實。
《晉書·元武楊皇后傳》記載:
泰始中(西晉武帝年號),帝博選良家以充后宮。……名家盛族子女多敗衣瘁貌以避之。
《太平御覽》引《晉書》記載:
(西晉)武帝敕衛瓘第四子(衛)宣尚繁昌公主,瓘自以諸王之故胄,婚對微素,抗表固辭。
《太平御覽》引臧榮緒《晉書》記載:
裴紹息猷尚榮陽長公主,紹字承伯,(裴)秀從兄子,猷不愿婚,聞詔在中書,即聘溫嶠(東晉大臣)妹。
衛氏、裴氏、溫氏皆屬兩晉的頂級大姓名士,司馬氏雖然也是大族,但與他們比還是略顯遜色,這些大族寧可抗命,也要維護嚴苛的婚配規則。而且皇室雖想與這些大族聯姻,但對他們的抗命行為也束手無策,說明大族在當時擁有多么大的話語權。
如果某個大族一時疏忽,或因唯利是圖,與寒門結成婚姻,即使這個寒族有權有財,也構成了辱沒家門的行為,輕則受到譴責,或被逐出家門,重則可能構成大罪。這樣的事例在史料中屢見不鮮。
《晉書·楊佺期傳》記載:“時人以其晚過江,婚宦失類,每排抑之。”所謂“婚宦”,就是大族之間的婚配。楊佺期是東晉的名將,出身中原舊族,家世顯赫。但由于楊氏經歷過北方戰亂,來南方的時間又比較晚,門戶觀念有些薄弱,違反了大家婚配規則,從而受到南方大族的譴責和排擠。
不僅南方如此,北方亦然。《魏書·平恒傳》記載平恒:“忿其世衰,……不為(諸子)營事婚宦,任意官娶。……恒婦弟鄧宗慶及外生(甥)孫玄明等每以為言。”平恒是北魏時期的大臣兼學者,出身大族。但他出于對世事的憤懣,竟對兒子的婚姻大事采取放任的態度,導致婚配失倫。這種行為竟引發了同樣出身大族的小舅子鄧宗慶和外甥的譴責。
楊佺期和平恒的故事反映了當婚姻問題沖擊到大族的倫理規則時,會引起家族衛道士的強烈譴責的現象。這種譴責只是發生在家族內部,但仍然有很多人因此事受到彈劾,甚至背負了罪名。
《昭明文選》中記載了一篇沈約《奏彈王源》文,是對東海王源嫁女與富陽滿氏一事,向朝廷彈劾王源的奏章,可謂連罵帶辱,盡顯沈約的憤懣之情,文曰:
源雖人品庸陋,胄實參華……而托因結唯利是求,玷辱流輩,莫斯為甚。……王滿連姻,寔駭物聽……宣寘以明科,黜之流伍。
所謂“胄實參華”,就是出身高貴。王源竟然為了貪圖小利而與寒門聯姻,這在南朝重臣,以及同樣出身大族的沈約看來,簡直是不成體統的大事,必須嚴肅對待。不僅要譴責,還要將其發配充軍,以儆效尤。沈約的行為在現在看來未免有點小題大做,但在當時卻是相當嚴重的大事。
家族內部的譴責和外人的干預力度畢竟有限。于是,政府果斷出手,用法令來約束這種行為,而且是南北方一起行動。
《全晉文》引《司馬休之上表自陳》文中,司馬休之在羅列宋武帝劉裕的罪行時,就將違反婚配規則列為劉裕的罪狀之一,他說:
乃以庶孽與德文嫡婚,致茲非偶,實由威逼。
所謂“庶孽”即寒門,“德文”即大族,“非偶”自然是指劉裕破壞大族婚配規則,逼迫大族和寒門通婚。劉裕出身寒門,司馬休之是宗室大臣,他實質上是要借婚配問題作文章,取得東晉大族的支持,來對抗以劉裕為首的寒門勢力。因而,司馬休之不惜小題大做,將“非偶”的婚配列為罪狀之一。
南方如此,北方更甚。《魏書·高宗紀》記北魏皇帝拓跋濬下詔說:
夫婚姻者人道之始……尊卑高下,宜令區別……令貴賤不分,巨細同貫,塵穢清化,虧損人倫……今制皇族、師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與百工、伎巧、卑姓為婚,犯者加罪。
可見,在大族眼中,寒門卑姓身份極其低下,簡直如同塵土,與這些人聯姻,是“虧損人倫”的舉動。因此,必須將非類婚配列入政府的法令,用法律來盡心干預。這樣,大族才能高枕無憂,安享太平。
通過以上故事,可以看出,大族婚配規則對世風的影響有多么巨大,正是通過這種奇異的婚配,大族方能建立起一種封閉的內部權力系統,從而保證世族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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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凌小凡
初審:張瑾
復審:羅明鋼
終審:李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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