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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
好的牙·訊|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近日發布《廣東省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共五章34條,對互聯網醫院準入、執業規則和監督管理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要求,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前,應當先將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與廣東省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完成對接后平臺將該互聯網醫院的接入狀態標記為“已完成”。省監管系統中標記為“未批復”狀態的互聯網醫院,一律視為未完成審批,不得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準入管理分為三種情形。實體醫療機構自行或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搭建信息平臺,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當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僅使用本機構注冊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可以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合作建立的互聯網醫院,合作方發生變更或出現其他合作協議失效的情況時,需要重新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
執業規則方面,《辦法》明確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患者未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醫師只能通過互聯網醫院為部分常見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復診服務。患者就診時應當提供具有明確診斷的病歷資料,由接診醫師留存相關資料,判斷符合復診條件后,可以針對相同診斷進行復診。
處方管理要求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規定。所有在線診斷、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處方經藥師審核合格后方可生效。《辦法》明確嚴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不得在互聯網上開具麻醉藥品、精神類藥品處方以及其他用藥風險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處方。為低齡兒童(6歲以下)開具互聯網兒童用藥處方時,應當確定患兒有監護人和相關專業醫師陪伴。
醫師資質方面,互聯網醫院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在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注冊,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實名認證,確保醫務人員具備合法資質。
監督管理方面,《辦法》規定互聯網醫院和醫務人員在互聯網診療過程中,有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法》《醫師法》《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對互聯網醫院的處罰由各級衛生健康監督部門執行。
此前,山西省于2025年10月發布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新規,對互聯網醫院實施記分管理制度。廣東此次《辦法》則側重于準入前置管理和平臺對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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