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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5年3月3日,杜某駕駛本人所有的小轎車,行至行唐縣S203省道九口子鄉范家莊村路段處時,不慎追尾前方大貨車,致轎車嚴重損壞,經鑒定損失為2.7萬多元。
此事故經行唐縣交警大隊責任認定,杜某負全部責任。因肇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車輛損失險,但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是故,杜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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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2025年10月10日,保定金融法庭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某保險公司認為,案件發生后,車主并未向公司報案通知定損,而是直接提起訴訟,故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
杜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事故發生后,交警大隊已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現場勘查情況、形成原因及當事人的責任作出了認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
雖然,杜某事故發生后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但并未導致保險公司無法核實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等。因此,被告保險公司僅以杜某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進行報案為由拒絕賠付,于法無據。
且,保險公司的該條款屬于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應認定無效。故此,保險公司應當按鑒定損失金額賠償杜某的各項損失。
【判決】
2025年11月11日,保定金融法庭經公開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自覺、全面履行。
涉案車輛損失是經原告申請,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河北某公估公司進行的車損鑒定。其中,車損經鑒定為2.7萬元。另,原告花費公估費3000元,施救費1000元。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全部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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