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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新聞,當地時間11月11日,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裁定,美國開放人工智能研究中心OpenAI未經授權使用德國音樂人創作的歌詞,構成侵犯版權,應向德國一家主要音樂版權協會所代表的原告支付賠償金。這起訴訟可能成為歐洲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版權監管的重要判例。
案件始于德國音樂演出和作品復制權協會2024年11月提起的訴訟。該協會是歐洲最大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一,成員包括德國著名音樂人赫伯特·格羅內邁爾在內約十萬名詞曲作者和出版人。
“未經授權即違法”:歐洲劃出AI訓練紅線
據報道,該協會指控OpenAI在未經許可、未付費情況下“系統性”使用了協會版權曲庫內容用于訓練人工智能模型ChatGPT,涉及格羅內邁爾暢銷作品等9首德國歌曲的歌詞。對此,OpenAI回應說,原告指控“誤解了ChatGPT的工作原理”,其大語言模型“并不存儲或復制具體數據,只反映學習過的內容”,生成內容的責任應由用戶承擔。
法院認定,OpenAI語言模型中的記憶行為,以及ChatGPT輸出中對歌詞的再現,均構成侵犯版權。
該裁決可上訴。
OpenAI發言人說,公司不同意該裁決結果,正在考慮對策。公司同時表示,上述裁決“僅涉及少量歌詞”,不影響德國數以百萬計個人和企業用戶使用該公司技術。
報道稱,這起訴訟的最終結果可能在歐洲打造一個關于人工智能技術企業如何使用版權內容的參考范例。今年早些時候,印度寶萊塢主要唱片公司向新德里一家法院申請加入一宗針對OpenAI的版權訴訟,指控其在訓練人工智能模型時未經授權使用錄音內容。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受版權保護的原創歌詞,無論是否被“轉化”或“嵌入模型參數”,其使用均需獲得權利人授權。這一立場直接挑戰了當前主流AI公司“訓練數據屬于合理使用”的行業慣例。法官強調,AI模型通過學習人類創作生成新內容,并不能豁免其對原始素材的合法獲取義務。
與美國尚在立法不同,歐盟憑借《人工智能法案》與《數字單一市場版權指令》已構建起嚴格的數據合規框架。此次判例將進一步推動“授權優先、付費使用”成為AI訓練數據的默認規則。
AI版權已成為行業無法回避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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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本內容產品海外流通促進機構(簡稱CODA)給Open AI致函,致函中稱,經核實,Open AI公司于9月底推出的人工智能影片生成工具Sora 2已生成大量與日本現有內容產品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影像。該機構認為,這是源于Sora 2將日本內容產品作為AI學習及訓練數據的結果,而其學習過程中的復制行為,本身已涉嫌構成著作權侵害。
美國電影協會10月向OpenAI發出正式函件,指控其新一代視頻生成模型Sora 2存在系統性版權侵權行為,要求立即停止未經授權使用受版權保護的影視角色及內容。美國電影協會主席兼CEO查爾斯·瑞弗金(Charles Rivkin)強調:“防止侵權是技術平臺的法律責任,而非版權方義務”,要求OpenAI立即升級內容審核系統,建立“預先授權”機制而非現行的“退出制”。
在此之前,6月,迪士尼與環球也曾起訴AI繪圖工具Midjourney,指控其未經授權生成版權角色圖像;9月迪士尼亦向Character.AI發出禁令,禁止其使用迪士尼角色訓練模型;9月中下旬,迪士尼、環球影業、華納兄弟聯手將中國的AI公司MiniMax及其旗下的圖像與視頻生成服務“海螺AI”告上法庭,指控其未經授權使用經典IP進行AI模型訓練與商業服務。MiniMax也曾被愛奇藝提起訴訟,在今年年初,愛奇藝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指控國內MiniMax在AI模型訓練及內容生成流程中涉嫌侵犯其版權。
AI生成歌手簽百萬合約、影視從業者罷工抗議、主流媒體集體起訴 ——當人工智能沖擊創意產業,版權歸屬、權益保障的爭議持續發酵,成為行業無法回避的核心焦點。
2023年7月,美國演員工會宣布支持美國編劇協會,正式加入罷工行列,這也是60多年來好萊塢最大的兩個工會組織首次同時罷工。此次聯合罷工的核心訴求之一是建立有效機制,減少人工智能對影視從業者的沖擊。
數字經濟學者劉興亮指出,人工智能在顯著降低創作門檻、提升效率的同時,也潛藏著一系列結構性風險。分析認為,其核心困境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其一,獨創性的消解——當機器能夠輕易模仿并量產任何藝術風格時,傳統創作者賴以生存的“唯一性”將被極大削弱,獨特的地域風格和傳統文化元素面臨被無限復制的風險;
其二,權力的轉移——創意產業的競爭格局,可能從“內容創作”的競爭,異化為“誰掌握模型、平臺與分發渠道”的競爭,這將使擁有強大AI能力的大型科技公司占據絕對主導地位。
劉興亮表示,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提前搭建規則框架,在人工智能技術和文化創意產業之間建立一份符合雙方規范的“公平契約”。
為在人工智能與創意產業間建立公平的“契約”,劉興亮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建立事前授權機制。創作者或版權方應明確授權范圍,要求使用方支付費用、約定分成比例并說明具體用途,方可將其作品或風格用于AI訓練。
第二,完善事后補償模式。如AI使用版權內容進行訓練,應支付訓練數據費;若利用特定風格生成商業作品,則需與原作者按約定比例分賬。
第三,推動人機協作式創作。創作者可主導構思、提示與風格設定,由AI生成初稿,再由創作者深化內容、注入故事性,以此體現人的創作價值。
第四,強化合同約束與標識規范。合同中須明確限定可使用及禁用的作品與風格;AI生成內容必須明確標注為人工智能創作,且不得生成與原作高度相似的角色或畫面。
第五,加強政策支持。行業主管部門與協會可以推動建立集體授權平臺,構建訓練數據版權許可制度,提高創作者群體的話語權。
綜合消息自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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