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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命、看風水等民間習俗在我國長期存在,其作為一種文化現象,通常僅涉及生活經驗的交流或精神慰藉,屬于法無禁止的私域行為。但當此類行為突破習俗邊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騙時,便可能觸及刑事犯罪。如何區分“習俗性忽悠”與“刑事性欺詐”,需依托構成要件理論進行精細化解讀。
包頭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是一支專注于刑事犯罪辯護的團隊,核心成員由張萬軍教授領銜,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長期從事刑事辯護與刑法教學,作為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資深執業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他同時肩負著內蒙古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包頭市政法委執法監督員、包頭市江蘇商會會長等多重社會職責。張教授積累了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形成了獨特的辯護思路和實戰技巧。
一、首要有 “虛構事實”的欺詐要件
詐騙罪中的“欺詐行為”要求行為人針對具體事實實施虛構或隱瞞,且該事實需具有可驗證性或直接影響被害人財產處分決策。算命、看風水作為民間習俗,其從業者通常會進行模糊性表述,如“近期有波折,需謹慎”,此類表述因缺乏具體事實指向,本質上屬于精神慰藉范疇,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欺詐行為。但當行為人編造具體、明確且足以引發被害人恐懼或信賴的虛假事實時,便超越了習俗邊界。
如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魏某亮強奸、強制猥褻、詐騙案案中,被告人并非進行一般性的風水解讀,而是編造了“被害人身上有痣帶煞氣”“不‘去煞’則子女會出意外”“需支付高額功德錢方能消災”等具體虛假事實。這些事實直接關聯被害人的核心利益,子女安全、自身運勢,且具有明確的行為指向,發生性關系、支付錢款,與民間習俗中模糊性的“吉祥話”存在本質區別。從法理上看,此類行為已滿足“虛構事實”的欺詐要件—行為人通過主動構建虛假的“災禍因果關系”,打破了被害人的理性判斷能力。
二,其次,要有錯誤認識與處分行為的直接關聯
詐騙罪的因果關系要求被害人的財產處分行為必須直接源于行為人實施的欺詐行為,若介入因素異常且獨立,則可能中斷因果鏈條。在算命、看風水案件中,被害人的“迷信心理”并非中斷因果關系的介入因素,而是行為人加以利用的條件。其核心法理邏輯在于:被害人的迷信心理本身不必然導致財產處分,只有當行為人通過欺詐行為強化、引導該心理,并將其轉化為具體的財產處分動機時,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魏某亮案中,被害人鐘某之所以“自愿”支付102999元,并非單純基于自身迷信,而是因魏某亮編造“子女會出意外”等謊言,使其陷入“不花錢即招災”的錯誤認識,該錯誤認識直接驅動其超出經濟承受能力借款支付“功德錢”。這種“欺詐行為→錯誤認識→處分財產”的直接關聯,正是該案認定欺詐行為成立的關鍵法理依據。反之,若被害人僅因自身過度迷信,主動向從業者支付錢款,而從業者未實施具體欺詐行為,則因缺乏因果關聯性,不構成詐騙。
民間習俗中,算命、看風水從業者收取少量“紅包”或“咨詢費”,因符合一般社會認知的對價原則,即便服務無實際效果,也不構成財產損失。但當行為人以“消災”為名,要求被害人支付遠超合理范圍的錢款,且該錢款與所謂“服務”無任何對價關系時,便符合財產損失要件。從法理上看,這種“無對價的高額獲利”與“被害人的重大損失”形成直接對應,完全符合詐騙罪中財產損失的認定標準——被害人的財產處分并非基于真實的服務交易,而是基于虛假的“消災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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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最后,主觀要件“非法占有目的”認定
對于算命、看風水行為而言,區分“營利目的”與“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觀要件認定的關鍵。從業者以提供“風水咨詢”為業并收取合理費用,屬于營利目的;但若以“咨詢”為幌子,通過欺詐手段獲取錢款后無任何履行意愿,且具有揮霍、轉移錢款等行為,則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刑事司法對算命、看風水行為的介入,既不縱容借習俗之名的刑事欺詐,也不干涉法無禁止的民間習俗,實現法律評價與文化認知的有機統一。利用他人迷信心理 ,編造謊言,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陷入認識錯誤,“自愿”處分大額 財產,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應依法以詐騙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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