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進一步暢通人口流動渠道,惠州市政府正式頒布《惠州市戶口遷入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新規已于2025年11月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此次修訂對全市戶口遷入政策進行了系統性整合與優化,核心在于大幅放寬落戶條件,取消區域差異,并新增多項便民利企舉措。
新舊政策對比核心變化
01
統一并放寬“合法穩定居住就業入戶”條件
取消區域差別:取消市轄區與市轄縣差別化落戶條件,即取消惠城中心區居住滿3年且就業參保滿3年、其他市轄區居住滿2年且就業參保滿2年的限制條件。
新政策調整為:
① 持有惠州市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即可申請落戶惠州。
注:“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是指惠州市內登記在申請人本人、配偶、子女名下,不動產權屬證書房產用途欄記載為“住宅”的房屋。
② 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但申請時在惠州市參保且連續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也可申請落戶惠州。
注:“連續居住半年以上”是指申請人持有惠州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或在惠州市辦理居住登記且連續居住半年以上(受理單位通過系統核實)。
以上申請人的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落戶。
另:基于已全面放開合法穩定居住就業入戶條件,不再單設投資入戶和購買商品房落戶政策條款,用穩定居住就業入戶政策涵蓋。
02
優化“引進人才入戶”渠道,吸引青年人才
取消多項限制:取消了市轄區與市轄縣的差別化條件,同時取消了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限制、需與引進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以及市轄區需參保3至6個月的規定。
統一核準標準調整為: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職稱、中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以及國家、省、市政策文件規定準予引進的人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即可申請入戶。
新增“先入戶后就業”:對非惠州戶籍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職業技術學院及技工學校應屆畢業生,畢業5年內,實行“先入戶后就業”政策。此類人員無需人社部門核準,可直接申請入戶,為青年人才在惠發展提供最大便利。
03
系統整合其他入戶事項,精簡政策體系
保留常規渠道:保留了親屬投靠(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學生入學畢業轉退學、錄聘用調動、回國定居、政策性安置等入戶渠道。
新增特定人群: 增加了中央省屬駐惠單位干部職工、部隊文職人員錄聘用入戶政策。
職能調整與合并:依民政部門工作職能,調整合并了收養救助相關入戶事項;完善了戶口遷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復戶口的情形。
同時,取消了“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遷入條款。
《惠州市戶口遷入登記管理規定》
全文↓↓↓
惠州市戶口遷入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推動勞動力要素合理暢通有序流動,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一步優化人口結構,助力我市打造廣東高質量發展新增長極,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新型城鎮化建設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符合本規定相關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
第三條持有我市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或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但申請時在我市參保且連續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申請落戶惠州,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落戶。
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戶口登記在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戶口登記在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參保地屬地居委會(社區)集體戶。
第四條在我市參保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遷入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人才入戶資格,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落戶:
(一)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人員;
(二)具備初級及以上職稱的人員;
(三)具備中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
國家、省和市政策文件規定引進的人才,按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普通全日制大中專院校、職業技術學院及技工學校學生入學、畢業、轉(退)學按以下情形辦理戶口遷入:
(一)本市普通全日制大中專院校、職業技術學院及技工學校招收的非本市戶籍的學生,入學時可自愿申請將戶口遷入就讀學校集體戶;
(二)在我市申報居住登記的非本市戶籍全日制大中專院校、職業技術學院及技工學校畢業生,畢業5年內,按“先入戶后就業”原則,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
(三)因到市外就讀普通全日制大中專院校、職業技術學院及技工學校遷出戶口的原本市戶籍學生,畢業、退學(轉學)、休學(輟學)后,可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
第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落戶:
(一)經我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正式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到我市的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及國有企業員工;
(二)中央和省屬駐惠機關及辦事機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按權限正式調動或招錄到我市駐地工作的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及國有企業員工;
(三)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招錄到我市工作的部隊文職人員。
第七條在本市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戶籍人員,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戶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
第八條本市戶籍收養人依法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的,可申請將被收養人戶口遷入我市收養人名下。
兒童福利機構接收棄嬰(棄童)和法律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且尚未落戶的其他兒童,由兒童福利機構向該機構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登記戶口。
滯留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受助人員,由救助管理機構報請所屬民政部門在公辦福利機構(安置場所)進行安置,并由福利機構(安置場所)向該機構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登記戶口。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戶籍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復戶口:
(一)軍人退役回本市;
(二)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刑滿釋放等人員回本市;
(三)因出國(境)外注銷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的人員回本市;
(四)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而回本市;
(五)原失蹤被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的人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
(六)因弄虛作假非法落戶后,被公安機關查處并被遷入地公安機關注銷戶口,回原戶口遷出地恢復戶口。
第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
(一)符合安置規定并安置在本市的軍隊轉業干部、復員軍官、離退休干部和退役士兵(軍士)等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落戶;
(二)駐惠部隊軍官、軍士的家屬,符合部隊有關隨軍條件規定,經部隊批準,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
(三)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規定在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
第十一條經依法批準來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居民、恢復中國國籍的外籍華人以及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可申請在我市登記戶口。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核準,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
(一)本市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部隊、學校、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及居委會(社區);
(二)本市注冊企業有自有合法產權宿舍,入戶人數應達10人及以上且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
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審核、辦理入戶手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人才引進、收養救助、退役軍人安置受理等相關工作,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相關類型人員落戶工作。
第十四條符合本規定遷入戶口的人員,提供的申請材料須真實有效。經查實存在隱瞞、欺騙作出虛假承諾的,或者使用偽造、編造的虛假申請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已辦理入戶的,予以注銷,責令申請人回原戶籍遷出地恢復戶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涉及的戶口遷入地址按以下原則辦理:本市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戶口遷移至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按以下順序登記入戶地址:
(一)申請人父母名下房產(經房屋產權人同意)或人才公共集體戶(僅限人才入戶);
(二)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無集體戶的,遷入工作單位屬地居委會(社區)集體戶;
(三)實際居住地屬地居委會(社區)集體戶。
本規定已明確落戶地的除外。
第十六條本規定涉及的“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內登記在申請人本人、配偶、子女名下,不動產權屬證書房產用途欄記載為“住宅”的房屋。
本規定涉及的“住宅房屋”是指依照民用住宅建筑標準合法建造且已編制標準地址的居住類房屋,不含人防使用區域,地下室,人物混居場所,車房(車庫)或改裝成住宅的車房(車庫),倉庫,商(店)鋪及夾層,改造成旅館或酒店的公寓,移動居所、茅棚、危房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符合日常居住情形的建筑物或物體。
本規定涉及的“標準地址”是指行政區域、街路巷、住宅區(工業區、商業區)、自然村、建筑物及單元房屋等地址元素標準化的表述,必須符合導向清晰且唯一的原則,格式一般遵循“行政區域+街路巷(含住宅區、工業區、商業區、自然村等)+建筑物+單元房屋”的結構化規則。
本規定涉及的“原籍”是指對市外而言,本市為原籍。
本規定涉及的“參保”是指申請人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申請人應按法律規定購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并出具參保證明或繳費證明。
本規定涉及的“連續居住半年以上”是指申請人持有我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或在我市辦理居住登記且連續居住半年以上(受理單位通過系統核實)。
本規定涉及的“實際居住地”是指申請人申請時在我市公安機關申報有效居住登記信息或持我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上登記的居住地址。
第十七條以往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未明確的戶口遷入登記事項,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市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依據本規定分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或指引。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號)、《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府辦〔2017〕44號)、《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穩定居住入戶事項的通知》(惠府辦〔2024〕20號)同時廢止。
來源 |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由惠民之家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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