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夫律師之業,非惟法律技藝之施,實為人格修行之途。
案牘紛紜之際,如何在當事人所托、法律正義與一己操守間求其平衡,非特專業所能盡,更系于心持原則、恪守底線。
茲列七端,既為執業之綱紀,亦為律師安行法治道路之根本。
一、不涉惡因,免種惡果
法律之本,在于息爭止紛,非助惡掩過。
或有當事人欲刪出軌之跡,亦有同行為造虛債、借名置業以避法。
此等行止雖得逞于一時,實悖誠信公正之法治精神。律師倘慣游灰色之域,甚而主動織謊,久必毀譽傷身。
智者當明界限:不助偽造證據,不教規避責任,而應導人以正,于法度內求解。
二、取酬有度,戒以套路斂財
律師之費,乃專業之對價,非可趁危榨取。
價金既訂,不當再以“打點”“查詢”等名目迭加。取酬透明,非惟契約之信,更為長久互信之基。
當事人委事之際常處憂惶,若費用成無底之壑,不徒增其負,更損行業公信。
三、減民訟累,務求效率與人本
訟事本為負,律師當為之做減。
可藉電子文書、遠程溝通等便,省其奔波;宜優化流程,免程序空轉。簡案可不見面而結,繁案亦當整合材料、集中處置。
如此服務,既顯專業之效,亦見尊重之意。
四、務求事了,非徒案結
案了,非事了。
律師當求法律關系之澈清、當事人情緒之疏解、后患之預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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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離婚事,不止析產撫幼,更須關情慰心;商事之爭,應慮執行之難或合作之復。
有時一語安撫、一番耐心,勝于一紙判文。律師之價,不僅在勝訴,更在助人復常。
五、不煽無謂之訟
律師取責在理性析案,非鼓蕩爭訟。
若為二審、再審之費,慫恿無益之上訴,不惟空耗司法,更重當事人之負。真專業者,當客觀研判:可調則促和,無理則勸止。
律師之良心,顯于“當訟否”之斷,非僅“何以勝”之謀。
六、專業盡責,以求實質之公
專業為基,然真專業必兼極致的盡責。
昔有律師為證無接觸事故之因果,六度踏勘,終以現場模擬令法官明悟;又有管道返水案,雖鑒證無果、法曹更替,猶力促復查而駁不當之求。
若怠于取證,實為失職。
專業者“能為之”,盡責者“愿盡心”,二者合一,方近實質正義。
七、敬重同儕,理性相爭
法庭為理性交鋒之地,非泄憤攻訐之場。
律師盡可就事實法理激辯,然不可辱人格、毀名譽。敬重對手,既顯職業素養,亦維法律共同體之尊嚴。
庭上為敵,庭下猶同仁,守此底線,方成良性生態。
言而總之
律師底線,決其職涯高低。
功利思潮泛濫之時,守道或暫損目前之利,然長而視之,惟以信為本、以專為舟、以良知為舵,乃能于法海風波中行穩致遠。
案案之后,皆具體人生與社會微光。律師何以自處,非止關個案勝負,更系法治文明之溫厚。
守道不移,方可為真正可信之法律人。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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