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動車撞上路邊停放的機動車,非機動車主是否應當賠償?
今年5月,裴某駕駛兩輪電動車,在禹州市府西路南段倒車時,與孫某停在路邊的小汽車相撞,導致孫某汽車損壞。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裴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無責任。根據事故現場視頻及車輛損壞照片顯示,車輛后杠隱形車衣受損,孫某提交維修清單顯示隱形車衣后杠(更換)價格 3000元,工時200元,合計3200元。
孫某為維護自己權益,于8月20日將裴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裴某駕駛電動車與停放的原告孫某所有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被告裴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涉車輛系在路邊停放的車輛,處于靜止停靠狀態,被告裴某應該為自己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孫某主張車衣修復價格3200元,向法院提供有維修清單、車輛受損照片,雖然車輛未維修,但案涉車輛確因事故受損。關于損失數額,因該價格系原告單方委托汽車養護公司出具,法院酌定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按2560元(3200×80%)計算。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裴某支付原告孫某256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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