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作為建筑物區所有權人,行使知情權是維護權益、實現監督管理和促進社區和諧的基礎和保障。然而,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署合同若忽略業主的意見,是否侵犯了業主的知情權?近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01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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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某小區成立了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同年11月,業委會組織召開第三次業主會議,共有三家物業公司參與競標。經業主簽字投票,最終確定某物業公司中標。
2022年12月,該小區業委會在未采納業主提出的合同修改意見、未履行全體業主表決程序,且僅公示物業服務合同草案的情況下,擅自與中標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此后兩年多時間里,業委會始終未向業主公開蓋有雙方公章的正式合同,嚴重剝奪了業主的知情權。業主代表遂將小區業委會訴至江南區法院,要求其公示2022年與該物業公司簽訂的正式《物業服務合同》。
02
法院判決
江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開下列信息:(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定;(三)物業服務合同或者自行管理方案等等。
本案中,被告代表全體業主于2022年12月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系其履行職責的體現,符合法律規定。但被告僅向全體業主公示了該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前的草案,未向全體業主公示正式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無法讓業主知悉物業服務合同草案和最終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否存在差異,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原告主張被告在生活區多處公示其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業委會在小區所有的公告欄內公示有被告業委會、物業公司蓋章的《物業服務合同》。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服判息訴,業主將判決書張貼于小區內公示。
03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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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法官 鄧楊端
業主委員會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在授權范圍內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簽訂過程需充分征求業主意見,遵循法定程序,不能擅自超越權限或違反程序簽訂合同。業委會還需定期向業主公開物業服務合同履行進度、小區公共收益收支明細等關鍵信息,確保信息透明,切實保障業主知情權。
該案判決明確業主委員會負有向全體業主完整、及時公開正式物業服務合同的法定義務,切實保障了業主對小區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規范了業委會履職行為。原告主動張貼判決書進行普法,體現了司法裁判在基層社區的教育引導功能。
來源:“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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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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