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楹庭礦業律師團接待了多家來自全國各地的煤礦企業。其中內蒙古的一家企業所遇到的案件比較典型,該企業負責人憂心忡忡地反映:他們的采礦許可證將于2025年到期,早在半年前就依法提交了續期申請,卻遭到地方行政機關明確拒絕,且未給出任何書面理由或政策依據。更令人焦慮的是,企業在該礦區已累計投入數億元資金,其中僅固定資產投資就超過一億元,若無法繼續開采,前期巨額投入恐將血本無歸。
這家企業明確表示,不希望采取訴訟方式解決問題——一方面是因為在當地還有其他合作項目,擔心與地方行政機關關系惡化;另一方面也顧慮訴訟周期長、成本高,未必能快速見效。他們迫切想知道:在不打官司的前提下,是否還有其他可行、有效的解決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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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情況其實并不罕見,楹庭礦業律師團每天都會接觸大量礦業企業,幾乎每一家都抱有同樣的顧慮:“我們不想和行政機關鬧僵,但又必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事實上,自2001年起處理政企糾紛以來,這種“既要維權、又要維系關系”的訴求始終存在。正因如此,團隊多年來積累了豐富的非訴訟解決經驗,能夠通過溝通協調、政策對接、行政申訴、專家論證、聽證程序等多種柔性手段,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推動問題實質性解決。
那么,回到本案的核心:采礦許可證不予續期,究竟意味著什么?
首先必須厘清兩個關鍵概念——采礦許可證與采礦權。根據《礦產資源法》最新修訂及《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探礦權、采礦權屬于用益物權,是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利。也就是說,只要企業依法取得礦業權,這項權利就歸屬于企業,不會因行政許可的暫時中止而自動滅失。
采礦許可證,本質上是一種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礦產資源開發實施管理的手段。只要企業具備法定條件(如提交合規的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等),行政機關就應當依法予以續期。除非出現《礦產資源法》第二十六條所列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例如因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等法定事由,行政方可依法收回礦業權。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礦業權,也絕非簡單“不予續證”即可了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發布的典型案例及相關司法解釋,行政機關必須對權利人進行公平、合理、全面的補償,不僅包括前期實際投入,還應涵蓋可預期的經營收益損失、資產殘值、搬遷費用等全部直接與間接損失。
回到該企業的情況:若確因生態紅線導致無法續證,則問題已從“行政許可程序瑕疵”上升為“礦業權是否被依法收回”的實質爭議。此時,行政機關不僅應出具正式決定書,說明法律依據和事實理由,還應同步啟動補償程序。而目前“既不說明理由,也不啟動補償”的做法,明顯違反《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法》及正當程序原則,屬于嚴重的行政不作為或程序違法。
那么,在不愿訴訟的前提下,企業該如何行動?可以分三步走:
全面取證:盡快收集礦區是否確實被劃入生態紅線的官方文件(如自然資源部門的規劃圖、公告等),核實所謂“生態紅線”是否真實存在、是否覆蓋整個礦區、是否有調整空間;
啟動非訴溝通機制:通過專業律師介入,向相關主管部門提交書面說明、技術論證報告或第三方評估意見,爭取召開協調會或聽證會,闡明企業合法權利與社會貢獻;
探索替代方案:如部分區域受限,可協商縮小開采范圍、優化開采方式,或申請政策過渡期,實現“保權益、保生態、保發展”的多贏局面。
當前法治環境已發生顯著變化。許多地方的負責人反而更歡迎企業通過合法渠道(包括訴訟)明確責任邊界——因為法院判決具有權威性和免責效力,能幫助基層干部規避個人追責風險。正如一位自然資源部門領導私下坦言:“你起訴我,我按判決執行就行;但你要讓我自己拍板給你續證,萬一以后出問題,我擔不起這個責。”
因此,非訴訟并非唯一選擇,訴訟也未必意味著對抗。關鍵在于策略得當、時機精準、證據扎實。無論是“非訴溝通”還是“依法起訴”,目標都是推動問題實質性解決。
如果您所在的礦業企業也面臨類似困境——許可證續期受阻、政策突變、補償不到位、溝通無門——還是要盡快找專業的礦業律師團隊進行維權。楹庭礦業律師團處理過大量無需訴訟即成功化解的案例,也深知何時該果斷通過法律維權。無論哪種路徑,我們都愿為您提供專業、務實、高效的解決方案,守護您的合法礦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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