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67,詐騙造成被害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要從重處罰。
1、陳文輝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例之一。
2、被告人陳文輝,山東省臨沂市。
3、陳文輝2015年至2016年間,伙同他人通過網絡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廣西欽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賃房屋作為詐騙場所,分別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將高考學生和購房者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詐騙電話2.3萬次,騙取他人錢款56萬,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4、臨沂市中院一審判決陳文輝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司法觀點,陳文輝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虛構事實,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構成詐騙罪。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又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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