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院的無罪判決生效,被扣押的1000萬元本應是法律為當事人正名后的“應有之義”——畢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能支撐對無罪者合法財產的持續限制。但現實往往事與愿違,當事人滿懷期待的返還請求,換來的卻是當地公安局“嚴格按照判決執行,有異議可申訴”的回應。這輕飄飄的一句“可申訴”,看似給了權利救濟的途徑,實則讓本就歷經訴訟磨難的受害者,陷入了又一場耗時、耗力、耗財的維權拉鋸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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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與非法,本是財產扣押的一道“單選題”。涉案財產若與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符合法定程序的扣押無可厚非;可當當事人被依法宣告無罪,意味著其財產與所謂“犯罪”無任何牽連,扣押的合法性基礎已然崩塌。此時,法律的公平正義理應體現為“即時返還”,而非把難題拋回給受害者。要求無罪者為拿回自己的錢再走一遍申訴流程,本質上是將公權力的程序瑕疵成本,轉嫁給了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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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之路,從來都不是“走個過場”。受害者要重新整理材料、聘請律師、參與聽證,還要面對漫長的等待周期。此前為洗清冤屈,他們可能已經耗費了數年光陰、耗盡了積蓄,甚至承受了精神上的巨大壓力。無罪判決本是“解脫”的信號,卻因這一句“有異議可申訴”,不得不再次投入時間、精力和財力,在繁瑣的程序中來回奔波。這不僅違背了“無罪推定”的法治精神,更讓當事人感受到的不是法律的溫度,而是維權的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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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機關的職責,是維護公平正義,而非設置維權障礙。“嚴格按照判決執行”不能成為推諉責任的借口,判決確認無罪,就意味著扣押行為失去了合法依據,返還財產本就是執行判決的核心內容。若認為扣押行為合法,就應拿出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事實證據;若無法證明合法,就應立即返還,這是公權力行使的基本邏輯。讓受害者為“本應返還”的財產再去申訴,無異于讓他們在維權路上“繞遠路”,既浪費了司法資源,也消解了法律判決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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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底色,是讓守法者不受冤枉,讓無罪者不受牽連。1000萬元的扣押款背后,是一個個體對法律公正的信任與期待。當無罪者的合法財產返還需要通過“二次申訴”來實現,當維權成本一次次疊加在受害者身上,我們不得不反思:程序正義的意義,究竟是保障權利,還是制造障礙?
期待公權力機關能回歸法治初心,摒棄“程序空轉”的懶政思維。對于無罪者被扣押的財產,無需受害者反復申訴催促,應主動依據判決結果及時返還;若存在爭議,也應主動承擔舉證責任,而非將舉證壓力和維權成本轉嫁給個體。唯有如此,才能讓法律的公正不打折扣,讓維權之路不再漫長曲折,讓每個公民的合法財產都能得到堅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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